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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谁废除不平等条约
由外交部长齐采林(G.V.Chicherin)对苏维埃第五次会议提出报告,说将对中国撤废沙皇政府对东北的各种压迫,和它在中国和蒙古的治外法权,放弃沙皇政府以各种口实对中国人民所加的负担,撤回沙皇政府对于驻在国的领事馆所设的武装部队,并将中国各种赔款中的俄国赔款交还中国。一九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加拉罕(Le〇 Karakhan)签署的宣言,就是根据齐采林这个报告。其中说:“苏维埃政府不要求任何补偿,而交还中东铁路,以及一切采矿权、伐木、开采金矿,及其他为沙皇政府、俄国军人、商人和资本家从中国取得的权利。”接着就是中苏两国的谈判,而主其事者,就是顾维钧。董霖在《顾维钧与中国战时外交》(《传记文学》第三十一卷第二期)写道:

    关于废除不平等条约,顾氏屡将中国之愿望诉诸一九一九年之巴黎和会及一九二一至一九二二年之华府会议。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德、奥两国因战败而丧失在华特权。惟最早由外交途径而废除不平等条约实由顾氏主持。彼以中国外长资格与苏联特使加拉罕于一九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签订中苏协定,附有宣言、换文,同意解决两国有关问题之普遍原则。该协定包括事项甚多,其最重要者为取消中国与帝俄签订之各项条约合同等:“依一九一九及一九二〇年苏联政府所发宣言之精神,以平等、互惠及公道为基础”,另订新约;苏联政府承诺废除所有帝俄与第三国家签订有碍中国权益之条约等,并相互保证不与他国签约有损中苏两国任何一方之权益。日后中苏关系虽多变化,但“顾加协定”确开中外平等订约之新纪元。

    再以比利时为例。董霖写道:

    顾氏在外交上另一果敢举动乃为宣告一八六五年十一月二日之中比条约失效。比国曾凭此约,援引最惠国条款,得于中国拥有片面权益,但约期将于一九二六年十一月二日届满。中国政府因而通知比国议订新约以代旧者,但对方则以该约第四十六条为根据,认为只有比国有权要求修改。当顾氏于一九二六年十月重主外交时,亲自处理此事,建议比方在议订新约期间,商订一临时协定,不意未被采纳。中国政府嗣因此案久悬不决,毅然于一九二六年十一月六日颁发明令,宣布一八六五年之中比条约失效。

    后来,国民党在一九四三年十月二十日与比利时签中比新约的时候,已经晚于“军阀”十七年;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与苏联签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时候,已经晚于“军阀”二十一年,并且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绝非平等新约,是典型的卖国条约。

    由此可见,整天被国民党骂的“军阀”,他们并没像蒋介石那样丧权辱国;他们废除不平等条约,也远在蒋介石之前。上面所说他们与德国、奥国、苏联、比利时的关系,就是铁证。其实,这些还只是荦荦大者,至于细节就不必细表了。(详阅李敖《蒋介石研究五集》,页二〇一)如果一一探讨起来,我们会发现“军阀”的苦心,可真令我们起敬。以收回上海会审公廨为例,便可见一斑了。

    外国领事的会审权,始于一八五八年中英天津条约。普通华洋间民事案件,大都由知县与领事会商了结。至于华人在租界内犯罪,由租界警察送交知县审理,由领事会审。但租界设有会审公堂的,情形就比较复杂。一八六九年四月二十日,上海道与英、美领事缔结《洋泾浜设官章程》。开始设立公共租界会审公堂,不久法租界也成立会审公厅,分别专理上海租界内华洋诉讼,华人为被告案件,概由外国领事派员会审;至于纯粹华人民刑案件,仍由中国厅员自理。辛亥革命发生,上海道不能执行职务,领事团乘机于一九一一年十一月十日,接管会审公堂,中国厅员亦由领事团委派。从此不但涉外案件要会审,就是租界内的纯粹华人案件,也要会审了。外国领事握审判大权,虽经中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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