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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婚姻关系
    第三节、婚姻关系

    同性恋者的婚姻质量比起一般人的婚姻有着严重的先天不足,但每种这样的婚姻的具体状况,会因为当事人同性恋倾向的强烈和绝对程度以及个人性格的差异而有很大的不同。总的来说,同性恋者处理婚姻关系的做法可以概括为三种模式。

    第一种夫妻关系模式是,同性恋者对妻子不反感,并抱着对妻子的负疚感,克尽作丈夫的义务和职责。这种人多是双性恋者,即又爱男性又爱女性的人。例如一位中年同性恋者说:「我就觉得应该结婚。有的人怕女人,或觉得恶心,我不是。我和妻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她是个工人,她在性方面要求不强烈。我对她不厌恶,但没到有些人那种贪女色的程度,夫妻关系还是比较和谐。」他还说:「我爱人很爱我,我也挺爱她。从法律上说,我只能有一个爱人。我有对不起她的感觉。我欺骗了她,我在性的方面尽量满足她,不能让她得不到。要尽义务,要让她幸福。」

    一位三十多岁的调查对象说:「我是结了婚以后才知道这种事情的。我妻子很贤慧,不嫉妒,自己觉得对不起人家。对方一亲昵,我心里就烦,但还是有负疚感。她有时会妒嫉和我接触的别的女孩,但也不是老看着我。」这位调查对象承认,自己的同性恋倾向对婚内性生活是有影响的,他虽然能够满足妻子的要求,维持住婚姻生活,但「感觉上是尽义务的心情。」一位调查对象的话很能代表此类双性恋者的状况,他说:「我对女人还有点兴趣,对男人兴趣更大,这就象今天吃萝卜,明天吃白菜一样。」

    国外社会学者对同性恋者如何处理婚姻关系做过大量研究。沃夫以26对结婚三年以上的同性恋(双性恋)者为对象,研究同性恋(双性恋)者作丈夫的现象。研究的主要发现是此类婚姻双方满意程度较高,性生活活跃,而关键在于丈夫要对妻子说明自己的同性恋倾向。(沃夫,1985年)布朗芬也以双性恋丈夫为对象作过研究。他设法找到360位此类对象,研究他们是如何处理异性恋的公开形象与声名狼藉的同性恋行为之间的矛盾,以及欺骗妻子与亲人这种做法的道德问题。研究的主要结论是,有些男性具有将同性恋与异性恋协调起来使二者的冲突降到最低程度的能力。(布朗芬,1985年)如前所述,在我国的南同性恋当中,几乎没有人会主动把自己的真实性倾向告诉妻子儿女。问卷调查表明,只有极少数人让同事或兄弟了解到自己的同性恋倾向,让父母及配偶了解到这一点的人一个也没有。这些人中可以微细婚姻关系的人,都是心怀负疚感,小心翼翼扮演丈夫和父亲的角色的,充满内心矛盾,随时生活在害怕真情身份暴露的恐惧之中。

    婚姻关系的第二种模式是选择性冷淡的女性作妻子,或在婚后把妻子培养和改造成能够适应自己状况的人。有些出人意料的是,同性恋者的择偶标准传统色彩很重。他们不喜欢性欲强烈、思想摩登的女人,而偏爱贤妻良母型的旧式妇女。不少调查对象在回答「如果结婚将选什么样的女性为妻」这一问题时说:喜欢「贤妻良母型」、「家庭主妇型」的女人。一位同性恋者这样说:「我要找对象,就找个贤妻良母型的。」另一位说:「家里逼我谈女朋友,我喜欢生理上无要求的,不喜欢女方有婚前性行为,在性方面也不应该主动。应该尊重传统观念。」同时补充说:「我找对象就是为了让加入心里平安,自己并不想找。」由于同性恋者的异性性行为动机仅仅是为了生儿育女,他们所看重女性的也仅仅是生育能力而已。这一点与传统文化对女性价值的看法不谋而合。

    许多同性恋者提出,他们希望女方性方面是消极冷淡的。有一位调查对象说:「女朋友如不要求发生性关系,感情就会好些。我希望女方本人无性要求,应该是被动的一方。我一个朋友的爱人就无要求,女的需要发泄多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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