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同性恋是一种生活方式
行为。一九七二年,康涅狄格州及随后有十九个州先后废除了鸡奸法令。但大部分的州仍然保留了鸡奸法令。
一直到一九七五年十一月,美国最高法院仍判定,弗吉尼亚州禁止双方自愿的私下的同性恋活动的法令十合乎宪法精神的,最高法院的裁决还引用了圣经的训诫。一九七七年六月七日,在佛罗里达州。还否决了一项关于保护同性恋者,不许在招工和分配住房时歧视同性恋者的议案。由此可见,同性恋要取得合法的地位是困难重重的。美国日前有二十一个州允许同性恋合法存在,其余各州同性恋仍属犯法,但只判处罚款和处罚涉及重罪的行为。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很少有人因同性恋行为被捕,因为这种行为多是在私人场所进行的。法律对同性卖淫和在公共场所中的同性恋活动加以管束,制裁往往是以猥琐、流浪、在公共场所周围逗留、拉皮条或向同性出卖男色等名义进行的。
在德国,十八岁以上男子与未满十八岁男子进行猥琐,或将自己供对方作猥琐行为者,处五年以下自由刑,并科罚金。若行为人犯罪时尚未满二十一岁,或犯罪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的,法院可以免除他的刑罚。
瑞士的有关规定为,引诱十六岁以下未成年同性男女,实施或使忍受猥琐行为者;或利用他人之穷困状态或公务或职务或类似的从属关系,令同性之人忍受或实施猥琐行为者;或以同性人猥琐为常业者,处以轻刑。致人死亡,而且这种死亡是行为者可预见的,处五年以上重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重刑。
在奥地利,有关同性恋的规定是,对于已满十八岁的男人与同性少年之间有猥琐行为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从事男性间以营利为目的的同性猥琐行为者,如不属于与少年猥琐的情形,处二年以下自由刑。
综上所述,西方各发达国家中同性恋法律地位的改变表现在,只要不违反以下三项原则,同性性行为即可不由法律追究,这三项原则是(一)不涉及未成年者;(二)不在公共场所进行;(三)双方自愿。换言之,法律已不再追究发生在两个成年之间的、自愿的、私下进行的同性性行为。
据说,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承认同性恋同居者可以以家族名义纳税。一些法院确认了同性恋者向其同性“配偶”索要抚养费的权利。不少教堂还公开为同性恋者举行“婚礼”。在这些国家中,一些同性恋组织要求对不雇用同性恋者的公司进行报复。他们自己开办自己的酒吧、舞厅和夜总会。有些人甚至进入了教会领导阶层和政府机构。在澳大利亚,由于他们一度控制了某地区的立法机构,结果产生了第一个要求用法律明确承认同性恋家庭的议案。(杨遂全,第八十二——八十三页)
第三节、公众对同性恋态度的改变
在基督教关于同性恋属于“违反人类天性的罪恶”这一思想统治了十几个世纪之后,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从本世纪初开始松动。当然这一改变仅仅发生在那些曾经对同性恋采取严厉态度的社会中,象中国、日本及其他一向对同性恋采取宽松态度的社会,并没有这种显著的变化。
在人们对同性恋态度的变迁过程中,一个值得特别加以评论的事件,是“第三性”概念的提出。它是在本世纪初年,由德国性学家赫兹菲尔德首先提出的。他创造这一新概念,旨在将同性恋者置于与男女两性平等的第三性的位置上,使之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与男女两性相等的权利,至少不被视为罪犯。他的观点受到社会科学界的重视,例如弗洛伊德就曾关注过这一新概念。
赫兹菲尔德本人作为德国犹太人、同性恋者和性学家,受到国纳粹德国的迫害,他在同性恋研究史上的地位也是确定无疑的。然而,“第三性”概念是否能够成立,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们调查中所接触的一些同性恋者就不赞同“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