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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序文
无成就,且以欺人之期许引诱吾人进行,及至终途,乃大反吾人之所期,则吾人尚有理由信赖吾人之理性耶!又或仅为过去择术未精,致未能发见真实之途径,则以更新之努力,吾人或较前人幸运,但有否任何征候以证实此期望之正当?数学及自然科学由一突发革命以成今日繁荣之例证,由我观之,实足指示吾人应考求在其改变之观点中,此等学问受益如是之大者,其主要方面为何。此等学问之成功,自必使吾人倾向于(至少以实验之方法)模拟其进行程序——以其同为理性知识,就此等学问能类推及于玄学之限度内。吾人之一切知识必须与对象一致,此为以往之所假定者。但借概念,先天的关于对象有所建立以图扩大吾人关于对象之知识之一切企图,在此种假定上,终于颠覆。故吾人必须尝试,假定为对象必须与吾人之知识一致,是否在玄学上较有所成就。此种假定实与所愿欲者充分相合,即先天的具有关于对象之知识(在对象末授与吾人以前,关于对象有所规定)应属可能之事是也。于是吾人之进行正与哥白尼(Copernicus)之按其基本假设而进行相同。以“一切天体围绕观察者旋转”之假定,不能说明天体之运动,哥白尼乃更假定观察者旋转,星球静止不动,以试验其是否较易成功。关于对象之直观,此同一之试验,固亦能在玄学中行之。盖若直观必须与对象之性质相合,则我实不解吾人关于对象何以能先天的有所知;但若对象(所视为感官之对象者)必须与吾人直观能力之性质相合,则我自易思及此种可能性。诚以直观成为所知,我即不能止于此等直观,而必须使成为表象之直观与为其对象之某某事物相关,且由直观以规定此对象,故或我必须假定为我借以得此规定之概念与对象相合,或假定为对象或经验(此为同一之事物盖对象唯在经验中始为所与之对象而能为吾人所知)与概念相合。在前一假定,我仍陷于“关于对象我如何能先天的有所知”之烦困中。在后一假定,其观点较有期望。盖经验自身即为包括悟性之一类知识;而悟性则具有此种规律,即我必须预行假定,在对象授与我之前,此种规律即存在我之内部,盖即先天的存在者。此等规律在先天的概念中表现经验之一切对象,必然与此等先天的概念相合,且必须与之一致。至关于“仅由理性所思维,且实为必然的,但绝不能在经验中授与”(至少在经验中非理性所思维此等对象之形相)之对象,则在思维此等对象之企图中(盖此等对象必须承认为所思维者),关于吾人所采用之新思维方法(即吾人关于事物所能先天的知之者,仅限于吾人自身之所置之于事物者)实提供有一卓越之检验标准。

    此种实验有所成就亦即吾人之所能愿欲者,且对于玄学期许其在第一部分中——此为论究其相应之对象(与之适相符合)能在经验中授与之先天的概念之部分——有进入学问之安固途径之望。盖新观点足使吾人说明何以能有先天的知识;且关于“成为自然(所视为经验之对象之总和者)之先天的基础”之法则,复与之以满足之证明——此二者遵由以往之方法,皆不能有所成就者也。但关于吾人所有先天的认知能力之此种演绎,在玄学之第一部分中,实具有惊人之效果,但似与第二部分中所论究玄学之全部目的,大为背驰。盖超越一切经验眼界,虽正为玄学所唯一企求之事,但吾人之所断言者,则为吾人绝不能超越可能的经验之限界。但此种情状适足以产生此种实验,即吾人间接能证明第一部分中所评判吾人所有先天的理性知识之真实,盖即此种先天的知识仅与现象相关,至事物自身则一任其自身为实在之物,但视为吾人所不能认知者耳。诚以势必迫使吾人超越经验及一切现象之限界者,乃此不受条件制限者,此为理性以必然性及正当权利对于物自身所要求者,盖欲以之完成条件之系列者也。故若假定为吾人之经验的知识与所视为物自身之对象相合,则思维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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