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导言
一 纯粹知识与经验的知识之区别
吾人所有一切知识始于经验,此不容疑者也。盖若无对象激动吾人之感官,一方由感官自身产生表象,一方则促使吾人悟性之活动,以比较此类表象,联结之或离析之,使感性印象之质料成为“关于对象之知识”,即名为经验者,则吾人之知识能力,何能觉醒而活动?是以在时间次序中,吾人并无先于经验之知识,凡吾人之一切知识,皆以经验始。
吾人之一切知识虽以经验始,但并不因之即以为一切知识皆自经验发生。盖即吾人之经验的知识,亦殆由吾人所受之于印象者及吾人之知识能力(感性印象仅为其机缘)自身所赋与者二者所成。设吾人之知识能力对于经验的知识有所增益,则非勤加注意,使吾人善于离析此所增益者以后,吾人殆不能辨别知识之质料与知识能力之所增益者。是否有离经验乃至离一切感官印象而独立自存之知识,则为一至少须严密审察之问题,而不容轻率答复者。此类知识名为先天的,以与来自后天的即来自经验之经验的知识有别。
但此“先天的”名词并未精确指示吾人所有问题之全部意义。盖通常有许多自经验所得之知识,亦常谓为吾人先天的具有之,或谓为先天的能具有之者,其意义所在乃指吾人并不直接自经验得之而自普遍的规律得之耳——但此类规律乃吾人自经验所假借者。故吾人对于一掘其居室屋基之人,谓能先天的知此屋之将倾覆,即彼无须俟此屋之实际倾覆即知之。顾彼仍未能完全先天的知此。盖彼由经验始习知物体之有重量,及当其支持者撤除以后,即将倾覆耳。
是以在本书以下所述所谓先天的知识非指离某某个别经验而独立自存之知识,乃指绝对离开一切经验而独立自存之知识。与此相反者为经验的知识,此仅后天的可能,即仅由经验而可能之知识。当先天的知识未杂有经验的事物在内,则名为纯粹的。例如“一切变化皆有其原因”之命题,虽为先天的但非纯粹的,盖因变化乃仅能得自经验之概念。
二 吾人具有某种先天的知识,乃至常识亦绝未缺乏此类知识
吾人此处所需乃一能用以正确辨别纯粹知识与经验的知识之标准。经验教示吾人某某事物之情状如是如是,而非某某事物必须如是不能别有其他情状之谓。于是第一,设吾人有一命题,在思维时,被思维为必然者,则此命题为先天的判断;此命题设更非由任何命题引申而来(除亦具有必然的判断之效力者),则此命题为绝对的先天的判断。第二,经验从未以真实严格之普遍性赋予其判断,而仅由归纳与之以假定的、比较的普遍性。是以吾人仅能谓在吾人迄今所观察之限度中,某某规律未见有例外耳。今如有一判断以严格的普遍性思维之,即不容其有例外之事可能者,则此一判断非来自经验而为绝对先天的有效。经验的普遍性,仅以在最多数事例中所视为有效力者任意扩而充之,以之为对于一切事例皆有效力,例如“一切物体皆有重量”之命题。反之,当严格的普遍性为一判断之本质者时,则此一判断乃指示知识之一种特殊源流即指示一种先天的知识能力。因之,必然性与严格的普遍性,为先天的知识之正确标准,且二者有不可分离之关系。惟因行使此等标准时,判断之偶然性有时较判断之经验制限更易于显示,或因判断之无限制的普遍性,有时较判断之必然性更易明显证明,故分别行使此二种标准较为合宜,盖每一标准就其自身言,皆确实无误者。
在人类知识中有必然而又普遍(自最严格之意义言之)之判断,即纯粹的先天的判断,此固极易显示者也。如欲从学问中求一实例,则吾人仅须取数学之任何命题即见之;如须从常识中求一实例,则“一切变化必有一原因”之命题,即足以尽之矣。在后一例中,此原因概念显然含有与结果相连之必然性及规律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