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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其自身而论,皆为综合的。欲在经验上建立一分析的判断,则为背理。盖当构成此分析的判断,我不必越出我之概念以外,即无须经验之证明以维持之者。因之,“物体为延扩的”之命题,乃先天的有之而非经验的。诚以在诉之经验以前,此物体概念中已具有我之判断所需之一切条件。我仅依据矛盾律,自此概念中抽绎此所需之宾词,同时且能意识此判断之必然性——此为经验所绝不能教示吾人者。反之,在普泛所谓物体之概念中,虽不能包含“重量”一宾词,但此物体概念乃由经验所有部分之一部分以指示经验之对象者,故我能将此同一经验之其他部分加于此一部分,而使之同属于此概念。其初我能由延扩、不可入性、形体等等之属性,自分析方面以了解此物体概念(所有此种属性已包含在物体概念中)。但当还顾我所由以得此物体概念之经验,而见及“重量”常与上述云云之属性相连结,于是我将此“重量”作为一宾词而系附于此概念;惟我之系附此宾词,乃综合的,因而扩大我之知识。故“重量”宾词之所以能与物体概念综合,乃依据经验。盖一概念虽不包含在其他之概念中,但仍互相联属(虽为偶然的),成为一经验全体所有之部分,此经验自身即为直观之综合的连结。

    但在先天的综合判断中,则绝无此类经验之后援(在此种判断中,并无在经验领域中探求之便益)。当我欲出甲概念之外以知乙概念与甲概念相连结,则我所依据者为何?综合之由以可能者,又为何?今以“一切发生之事物皆有其原因”一命题而言。在“发生之事物”之概念中,我实思维“有一时间在其前之一种存在”,以及等等,因而从此概念能得一分析的判断。但原因概念乃在此概念之外而指与此“所发生者”不同之某某事物而言,故绝不能包含于“所发生事物”之表象中。然我何以能以“与之完全不同者”为此“所发生事物”之宾词,且何以又知原因概念虽不包含其中而又隶属于此概念,且为必然隶属之者?当悟性信其能在甲概念以外,发见与此概念性质绝异而同时又视为与之相连结之乙宾词时,悟性所依恃之“不可知等于X者”果为何?此X决非经验,盖因使第二表象与第一表象相连结,所提示之原理不仅具有经验以上之普遍性,且又具有必然性之性质,故完全为先天的,且以纯然概念为其基础者。所有一切吾人之先天的思辨知识最后之所依据,必为此综合的即扩大的原理;分析的判断固极重要而又必须,但仅在使此种确实而广大之综合(即对于固有之知识能增加真实之新知识者)所必须之概念明晰时,始重要而必须耳。②

    ①自经验判断至此段之末,皆为第二版所改易者,至第一版之原文则如下:

    由以上所述显然如下:(一)吾人之知识由分析的判断绝不能扩大,仅我所已有之概念提示于前,而使我易于理解耳;(二)在综合的判断中,如欲知一实辞不包含于此概念中而又隶属之者,则必须于主词概念之外,别有为悟性所依据之某某事物(X)。在经验的判断即关于经验之判断之事例中,欲适合此种要求,绝无所谓困难。此X即我由甲概念所思维之“对象之完全经验”——甲概念乃构成此经验之一部分者。盖因我在普泛所谓物体之概念中虽不能包括“重量”一宾词,但此物体概念,乃由经验之一部分以指示此完全经验;所以我能将同一经验之其他部分加于此一部分作为隶属之者。先由分析,我能由延扩、不可入性、形体等等以理解此物体概念(所有此种属性已包含在物体概念中)。欲扩大我之知识,我还顾我所由以得此物体概念之经验,而见及“重量”常与以上云云之属性相连结。经验即甲概念以外之X,而为乙“重量”宾词与甲概念间之综合所以可能之所依据者。

    ②第一版此下尚有一段:

    此处尚伏有一种神秘,纯粹悟性所生知识之能进入于无制限之领域,端赖此神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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