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先验原理论 第一部 先验感性论
决不能得“超越概念以外之命题”——如在几何学中所见者(导言五)。且此直观必须为先天的,即必须在知觉任何对象以前预行存在吾人心中,故必须为纯粹的而非经验的之直观。盖因几何命题皆为必然的,即必联结有“关于此等命题之必然性之意识”;例如空间仅有三向量之命题。故此类命题决不能为经验的,换言之,即不能为经验判断,且不能由任何经验判断引来者(导言二)。
顾先于对象自身且对象之概念又能先天的在其中规定之外的直观,何以能存在心中?
显见,此直观仅在主观中而为主观之方式的性质,即以此故为对象所激动,始得对象之直接表象(即对象之直观);故其存在,仅限于其为普泛所谓外感之方式。
是以吾人之说明,乃使人理解“纯为先天的综合知识之几何学”所以可能之唯一说明。任何说明方法,凡不能说明此点者,虽在其他方面与此说明方法相类似,但以此标准即能与之严为区别者也。
自以上概念所得之结论
(甲)空间并不表现物自身之性质,且不表现物自身之相互关系。盖耶谓空间并不表现“属于对象自身,且即令抽去直观所有之主观的条件,依然留存”之规定。盖事物所有规定不问其为绝对的或相对的,决不能先于其所属事物之存在而直观之,故不能先天的直观之者也。
(乙)空间实仅外感所有一切现象之方式。故空间乃感性之主观的条件,唯在此条件下,吾人始能有外的直观。盖主观感受性,即为对象所激动之主观能力,必须先于对此等对象之一切直观,故极易了解一切现象方式如何能先于现实知觉而先天的存于心中,以及一切对象所必须在其中规定之纯粹直观如何能先于一切经验而包含有规定对象关系之原理。
是以唯从人类立场,吾人始能言及空间,言及延扩的事物,等等。设吾人离外的直观之主观条件(唯在此条件下吾人始能有外的直观),即离此易为对象所激动之倾向,则所谓空间表象绝无表现之意义可言。盖此宾词之所以能归之事物者,仅在事物之能表现于吾人之限度内,即仅归之于感性之对象。此种感受性(吾人名为感性)之永恒方式,乃对象在其中始能被直观为在吾人以外之一切关系之必然条件;吾人设抽去此等对象,则此方式为纯粹直观而负有空间之名。惟以吾人不能将感性之特殊条件视为事物所以可能之条件,而仅能视为事物现象所以可能之条件,故吾人诚能谓空间包括一切对吾人表现为外物之事物,但非一切物自身——不问此等事物为何种主观所直观,或此等事物是否为其所直观。盖吾人关于其他思维的存在者之直观,其是否同一受“所以制限吾人直观及对吾人普遍有效”之条件之束缚,吾人固不能有所判断者也。吾人如以判断所受之制限加于判断中主词之概念,则此判断即为无条件的适用有效。例如“一切事物并存空间”之命题,乃限于将此等事物视为感性直观之对象,始能有效。故若以此制限条件加于概念而谓“所视为外的现象之一切事物并存空间中”,则此规律乃普遍的适用有效,且无制限矣。是以吾人之阐明,关于所能表现于吾人外部为对象者,在证明空间之实在性(即空间之客观的适用效力),同时关于事物,在理性就物自身考虑,即不顾及吾人之感性性质时,则证明空间之观念性。于是吾人关于一切可能之外的经验,则主张空间之经验的实在性;但同时又主张空间之先验的观念性——易言之吾人如撤去以上之条件,即撤去受制于可能的经验之制限,而视空间为存于物自身根底中之事物,则绝无所谓空间。
除空间而外,实无与外物相关之主观的表象能名之为客观的及先天的者。盖①其他之主观的表象,无一能由之引申先天的综合命题,一如吾人能从空间中直观之所为者(导言三)。故严密言之,其他之主观的表象,并无观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