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 第二部 先验逻辑
粹的普泛逻辑时,常须注意两种规律。
(一)以此为普泛的逻辑,故抽去一切悟性知识之内容及一切对象中所有之差别,而只论究思维之纯然方式。
(二)以此为纯粹的逻辑,故与经验的原理无关,而不借助于心理学(往往有人以为须借心理学之助者),因之心理学对于悟性之法规,绝无丝毫影响可言。盖纯粹逻辑乃论证之学,其中所有之一切事物,皆必须全然先天的确实者也。
至我之所谓应用逻辑(此与习用之意义相反,按习用之意义则应用逻辑应包含纯粹逻辑所与规律之某某实用命题)乃悟性及“具体的必然如是使用悟性”——即在能妨阻或促进其应用之偶然的主观条件下(此等主观的条件皆纯为经验的所授与者)必然如是使用悟性——之规律等之表现。此种逻辑论究注意、注意之障碍及其结果、误谬之由来以及怀疑、迟疑、确信等等之情状。纯粹的普泛逻辑与此种逻辑之关系,正犹仅包含“普泛所谓自由意志之必然的道德律”之纯粹道德学与德行论之关系——此种德行论乃在感情、倾向、及人所难免之情欲等之制限下考虑此等道德律者。此种德行论绝不能成为真实论证之学,盖其与应用逻辑相同,依据经验的及心理学的原理者也。
二 先验逻辑
如吾人所述,普泛逻辑抽去一切知识内容,即抽去一切知识与对象间之关系,而仅考虑知识间相互关系之逻辑方式;即普泛逻辑乃论究“普泛所谓思维之方式”。但如先验感性论所述,直观有纯粹的与经验的之分,关于对象之思维亦当同一有纯粹的与经验的之别。由是而言,吾人当有一并不抽去全部知识内容之逻辑。唯此另一种仅包含“关于对象之纯粹思维”一类规律之逻辑,则当唯一提斥一切具有经验的内容之知识。且此种逻辑又当论究吾人所由以认知对象之方法之源流,诚以此种源流不能归之于对象者。
顾普泛逻辑则不问知识之源流,惟依据悟性在思维中所用以使表象相互关联之法则,以考虑表象——此等表象不问其先天的起源于吾人自身,抑仅经验的所与。故普泛逻辑之所论究,仅为“悟性所能赋与表象之方式”,至表象之从何种源流发生,则固非其所问也。
我今有一言,读者务须深为注意,盖以其影响远及于后之一切所论也。即非一切种类先天的知识皆能称为先验的,仅有吾人以之知某某表象(直观或概念)之能纯粹先天的使用或先天的可能,及其所以然之故者,始能称为先验的。盖此先验的名词,乃指与知识之先天的所以可能及其先天的使用有关之一类知识而言。故空间或“空间之先天的几何学上规定”,皆非先验的表象;所能唯一称为先验的,乃“此等表象非自经验起源”云云之知识及此等表象能先天的与“经验对象”相关云云之可能性。空间之应用于普泛所谓对象者,亦为先验的,但若仅限于感官之对象,则为经验的。故先验的与经验的之区别,仅属于知识之批判范围内;与“知识与其对象之关系”,固无关也。
在期望有先天的与对象相关之概念,且此先天的与对象相关非由于纯粹的或感性的直观,而仅为纯粹思维之活动(即既非经验的又非感性的起源之概念),吾人乃预行构成“属于纯粹悟性及纯粹理性,吾人由之纯然先天的以思维对象之一类知识”之一种学问之理念。规定此类知识之起源、范围及客观的效力之学问,当名之为先验的逻辑,盖因其与论究理性之经验的及纯粹的二种知识之普泛逻辑不同,仅在悟性及理性之法则先天的与对象相关之限度内,论究悟性及理性之法则。
三 普泛逻辑区分为分析论与辩证论古来宣传之问题所视为迫逻辑学者于穷地,使之或依恃可怜之伪辩,或自承其无知,因而自承其全部逻辑之为空虚者,即真理为何之问题。真理之名词上的定义,即真理乃知识与其对象一致,已假定为人所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