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纯粹悟性概念之演绎 第一节 先验的演绎之原理
绎中,吾人亦已展示范畴为“关于普泛所谓直观对象”之先天的知识之所以可能(参观二0、二一)。吾人今须说明“先天的由范畴以知凡所表现于吾人感官之对象”之所以可能,此实非就其直观之方式而言,乃就其联结之法则而言,因而可谓就其对于自然规定法则,甚而使自然成为可能而言。盖除范畴负此机能以外,决不能说明所能表现于吾人感官之一切事物,何以必须从属“先天的仅起自悟性”之法则。
首先我应注意我之所谓感知之综合(Synthesis der Appre-hension),乃指一经验的直观中杂多之联结而言,知觉即直观之经验的意识(此即所视为现象者),乃由之而始可能者。
在空间与时间之表象中,吾人具有外的及内的感性直观之先天的方式;现象所有杂多之感知综合,则必须常与此种方式相合,盖因舍此以外,别无综合可以发生之途也。
但空间与时间所先天的表现者,不仅为感性直观之方式,且表现其自身为包有杂多(空间时间自身所有之杂多)之直观,因而以“此种杂多之统一之规定”表现之(参观先验感性论)。是以在吾人以外或以内之杂多之综合统一,以及“所表现为在空间或时间中规定之事物必须与之相合”之联结,皆先天的授与吾人,为一切感知综合之条件——非在此等直观中授与,乃与此等直观同时授与者。此种综合的统一,在其“联结”应用于吾人感性直观之限度内,实不过依据范畴,在一本源的意识中普泛所谓所与直观之杂多所有联结之统一而已。故一切综合乃至使知觉可能之综合,皆从属范畴;且因经验为由联结知觉所成之知识,故范畴为使经验可能之条件,因而范畴先天的适用于经验之一切对象。
* **例如由于感知一居室之杂多,我使居室之经验的直观成为知觉时,空间及普泛所谓外的感性直观之必然的统一,实存在我之感知之根底中,即我依据空间中杂多之综合统一,以描写此居室之轮廓。但我若抽去空间之方式,则此同一之综合统一,实在悟性中,而为综合普泛所谓直观中同质的事物之范畴,即量的范畴。故感知之综合——即所谓知觉——必须完全与此种范畴相合也。
今再举一例言之,当我知觉水之冰冻时,我感知液体与固体之两种状态,此两种状态乃彼此相互在时间关系中者。但在——我所置于现象(在此现象为内的直观之限度内)根底中之——时间内,我必然表现杂多之综合的统一,无此种综合的统一,则此时间关系不能成为就时间继续所规定在一直观中授与。顾此种综合的统一,乃吾人所由以联结“普泛所谓直观之杂多”之先天的条件者,我如抽去我之内的直观之常恒方式(即时间),则为原因之范畴,当我应用此原因范畴于我之感性时,则我由此范畴以规定一切所发生之事物与此范畴所规定之关系相合,即我在普泛所谓时间中规定之,于是我关于此一类事件之感知,以及所视为可能的知觉之事件自身,乃从属因果关系之概念,关于其他事例,亦复如是。
范畴乃“对于现象以及对于一切现象总和之自然(natura materialiter spectata自内容所观之自然)规定先天的法则”之概念。于是有问题发生,盖自然必须依据“非从自然引来且非以自然为范型而模仿之者之范畴”而进行,如何能为吾人所理解;即范畴既非从自然引来,如何能先天的规定自然所有杂多之联结。以下所论即为解决此谜者。
自然中所有现象之法则,必须与悟性及其先天的方式相合,即必须与“悟性联结普泛所谓杂多之能力”相合,实与现象自身必须与先天的感性直观之方式相合,其事相类,并不足令人更为惊异。盖法则不存在现象中,而仅与现象所属之主观相关而存在(在主观具有悟性之限度内),正与现象不存在其自身中而仅与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