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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纯粹悟性概念之演绎 第一节 先验的演绎之原理
物之知识能由此概念成立。以我所知,斯时殆无“我之思维”所能应用之事物,且亦不能有者。如先验感性论所述,吾人所可能之唯一直观乃感性的;因之,由于纯粹悟性概念所有“关于普泛所谓对象之思维”,仅在其概念与感官对象相关之限度内,始能成为吾人之知识。感性的直观,或为纯粹直观(空间与时间),或为由感觉在空间时间中直接表现为现实的事物之经验的直观。由纳粹直观之规定,吾人能得对象之先天的知识,如在数学中者,但此仅关于对象(所视为现象者)之方式;至能否有必须在此方式中所直观之事物,则尚留待未决。故除假定容有唯依据纯粹感性直观之方式以表现于吾人之事物以外,即数学的概念,其自身亦非知识。空间与时间中之事物,仅在其成为知觉之限度内,始授与吾人(即有感觉附随之表象)——故仅由经验的表象授与吾人。

    因之,纯粹悟性概念,即在其应用于先天的直观时,如在数学中者,亦仅限于此类直观能应用于经验的直观(纯粹概念由此类先天的直观间接应用于经验的直观),始产生知识。

    故即以纯粹直观之助,范畴亦并不与吾人以事物之知识;至范畴之能与吾人以事物之知识,仅在其能应用于经验的直观耳。易言之,范畴仅用以使经验的知识可能者;此类经验的知识即吾人所名为经验者也。

    吾人之结论如是:范畴,就产生“事物之知识”而言,除仅对于能为经验之对象者之事物以外,并无其应用之途。

    二三

    以上之命题极关重要;盖其规定纯粹悟性概念关于对象之使用限界,正与先验感性论规定感性直观之纯粹方式之使用限界相同。空间与时间,作为对象所唯一能由以授与吾人之条件,仅适用于感官之对象,因而仅适用于经验。在此等限界以外,空间时间绝不表现任何事物;盖空间时间仅在感官中,在感官以外,即无真实性。至纯粹悟性概念则无此种制限,且可推及于普泛所谓直观之对象,仅须此直观为感性的而非智性的,固不问此直观与吾人所有者相似与否也。但扩大概念之用途至吾人之感性直观以外,实于吾人无益。盖作为对象之概念,则此等概念空无内容,且不能使吾人判断其对象究否可能也。诚以斯时吾人并无统觉之综合统一(此为构成思维方式之全部内容者)所能应用之直观,并在其应用于直观时规定一对象,故此等概念仅为思维之方式而无客观的实在性。

    故仅有吾人之感性的及经验的直观能与概念以实质及意义。

    吾人如假定有一非感性的直观之对象授与吾人,自能由“所包含在此预有前提——即无感性直观所固有之特质——中之一切宾词”以表现此对象;盖即此对象非延扩的即非在空间中者,其延续非时间,以及其中无变化(变化为时间中所有规定之继续)等等。

    但我若仅就对象之直观”之所非者言之,而不能就其所包含在此直观中者言之,则实不能成为真之知识。盖斯时我并未明示我由纯粹概念所思维之对象之可能,即不能授与吾人与此概念相应之直观,所仅能言者则吾人所有之直观不能适用于此对象而已。但所应唯一注意者,即无一范畴能适用于此类普泛所谓之某某事物。例如吾人不能以实体概念适用于此种对象,而以之为“仅能作为主词存在而绝不作为宾词存在”之某某事物。盖除经验的直观能提供此概念所适用之事例以外,我实不知是否能有与此种思维方式相应之事物。但关于此点以后尚须论之。

    二四 范畴适用于普泛所谓之感官对象

    纯粹悟性概念由悟性与普泛所谓直观之对象相关,仅须此直观为感性的,固不问其为吾人之所有抑为任何其他直观。但即以此故,此等概念纯为思维之方式,仅由此思维方式,则无确定之对象能为吾人所知。此类概念中所有杂多之综合或联结,仅与统觉之统一相关,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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