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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宇宙论所有理念之体系
理念,仅与一切过去时间相关;且依据理性之理念,过去时间乃“所与刹那”之条件,必须思维为在此刹那中已全部授与者也。顾在空间中,就空间之自身而言,前进与后退之间,并无区别。盖以空间之各部分乃同时共在者,为一集合体而非系列。“现在一刹那”仅能视为受过去时间条件之制限者,绝不能视为过去时间之条件,盖因此一刹那仅由过去时间始能存在,或宁谓为经由其先在之时间而存在者也。至若空间则各部分同等并列,并非互相从属,一部分非其他部分所以可能之条件;且与时间不同,空间自身并不构成一系列。但吾人所由以感知空间之“空间杂多部分之综合”,乃继续的,在时间中进行的,且含有一系列。且因在所与空间之此种“集合的种种空间之系列”中(例如丈中之尺),所有在所与空间之延扩中所思维之种种空间,常为“所与空间”之限界条件,故空间之测定,亦应视为一所与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系列之综合,其所不同者,仅为其条件方面本身并不与受条件制限者相异耳,故在空间中前进与后退,吾人见其实相同也。然因空间之一部分并非由其他部分授与,仅由其他部分限制之,故吾人必须视各空间——在其被限制之限度内——亦皆为受条件制限者,以各空间乃预想其他空间为其限界之条件,而其他空间亦复如是。是以关于设定限界,空间中之前进,亦为追溯的,因而“条件系列中所有综合之绝对的总体”之先验的理念,亦复适用于空间。我之能有正当理由探讨关于空间中现象之绝对的总体,正与我之能探讨过去时间中现象之绝对的总体相同。对于此种问题,是否有解答可能,将在以后解决之。

    第二,空间中之实在(即物质)乃受条件制限者。其所有内部的条件乃其所有之各部分,此等部分之部分则为其更远之条件。于是此处发现有一追溯的综合,其绝对的总体乃为理性所要求。此种绝对的总体仅由完全分割而得之,由此完全分割,物质之实在或消灭至无,或成为已非物质之事物——即单纯的事物。是以此处吾人亦有一条件系列及进展至其不受条件制限者。

    第三,关于现象间实在的关系之范畴,即实体与其所有属性之范畴并不适于为先验的理念。盖即谓理性在其中并不发见追溯的进向条件之根据。属性在其内属于同一之实体时,彼此同等同列,并不构成一系列。即在其与实体之关系中,此等属性实际亦非从属实体,乃实体自身存在之形相。所有在此种范畴中其仍可视作成为先验的理性之理念者,厥为实体的事物之概念。但因此种概念仅指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而言,此种普泛所谓对象在吾人在其中离一切宾词,惟思维先验的主体之限度内始作为实体存在,顾吾人此处所论究之不受条件制限者,仅视为其能在现象系列中存在者,故实体的事物之不能为此种系列之一员,极为明显者也。此点对于交相关系中之种种实体,亦极真确。此等实体纯为集合的,并不包含一系列所依据之事物。吾人对于此等实体,不能如对于空间之所云云,盖空间之限界,绝不由其自身规定,而仅由其他空间为之规定,故空间彼此从属,为彼此所以可能之条件。于是所留存者,仅为因果之范畴。此范畴呈现“所与结果”之原因系列,因而吾人能自“视为受条件制限者之结果”进而上升为其条件之原因,以解答理性之问题。

    第四,可能的、现实的及必然的之概念,除在以下之限度内并不引达任何系列,即偶有的事物在其存在中必须常视为受条件制限者,且须视为依据悟性规律指向其所由以成为必然者之条件,而此条件又复指向其更高之条件,直至理性最后到达系列总体中之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

    当吾人选择此等在杂多综合中必然引达系列之一类范畴时,吾人发见仅有四种宇宙论的理念,与四类范畴相应:

    一、“一切现象合成一所与全体”其合成之绝对的完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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