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解决关于“宇宙事象皆自其原因而来其所有总体”之宇宙论的理念
及依据经验的根据所不得不发生者,皆为不当发生者。但有时吾人发见(或至少信以为如是)理性之理念,在实际事实中,证明其有“关于人之行动(所视为现象者)之因果作用”,且此等行动之发生并非因其为经验的原因所规定,乃因其为理性之理由所规定者也。
于是容认对于理性可主张其具有关于现象之因果作用,则即其经验的性格(为感官之形相)完全—一详细规定且规定其为必然者,但其行动仍能谓为自由者也。盖此经验的性格之自身,又完全在直悟的性格(为思维之形相)中所规定者。顾此直悟的性格非吾人之所能知;吾人仅能由现象以指示其性质;而此等现象实际仅产生关于感官形相(即经验的性格)之直接知识。行动在能以思维形相(直悟的性格)为其原因之限度内,并不依据经验的法则随此原因发生;盖即谓此种行动并非有纯粹理性之条件在其先,乃仅有此等条件在内感之现象领域内所有之结果在其先耳。纯粹理性以其为纯粹直悟的能力,不从属时间方式,因而亦不从属时间中继起之条件。理性之因果作用在其直悟的性格中,并不以产生结果而在某某时间上发生或起始。盖若在时间上发生或起始,则理性自身乃从属——因果系列在时间内被规定时所依据之——“现象之自然法则”;且其因果作用将为自然而非自由矣。故吾人所能有正当理由言之者仅为:理性关于现象如能有因果作用,则此因果作用乃一种能力,“凡结果之经验的系列所有之感性条件”,由此种能力而开始者也。盖存于理性中之条件并非感性的,因而非其自身开始。于是吾人所不能在任何经验的系列中发见者,至此乃见其可能,即继续的事件系列之条件,其自身能为经验上不受条件制限者。盖此处之条件乃在现象系列之外(在直悟的事物中),故不从属任何感性条件以及从属“经由先在的原因之时间规定”。
此同一原因在其他关系中则属于现象系列。人之自身即为一现象。彼之意志具有一种经验的性格,此种经验的性格乃彼之一切行动之经验的原因。并无依据此种——不包含在自然结果之系列内,或不遵从此等系列所有法则(依据此种法则,则不能有时间中所发生事物之经验上不受条件制限之因果作用)之——性格以规定“人”之条件。故无一所与行动(盖此种行动仅能知觉其为现象)能绝对自其自身开始。但就纯粹理性而言,吾人不能谓为决定意志之状态,有某某其他状态在其先,其自身为此其他状态所规定者也。盖以理性自身非现象,不从属任何感性条件,故即关于其因果作用,其中亦无时间上继起之事,且依据规律规定时间中继起之力学的自然法则,亦不能适用于理性。
理性为“人所由以显现之一切意志行动”之长住条件。此等行动在其发生之前,皆在经验的性格中所预定者。至关于直悟的性格(关于此种性格、经验的性格乃其感性的图型),则不能有时间先后;一切行动,凡与“其在时间中与其他现象之关系”无关者,乃纯粹理性之直悟的性格之直接结果。故理性自由活动;非由时间中先在之外的或内的根据,力学的在自然的原因之连锁中规定之者也。因之,此种自由不应仅消极的视为超脱经验的条件而已。盖若仅消极的视为如是,则理性之能力将终止其为现象之原因矣。
必须又以积极之意义归之于创始事件系列之力量。在理性自身中绝无起始之事;盖以其为一切有意行动所有不受条件制限之条件,不容有时间中先于其自身之条件。至理性之结果,则实有“在现象系列中之起始”,但在此种系列中绝无绝对最初之起始。
欲以理性经验的使用之例证,说明此种理性之统制的原理——但非确证此原理,盖以例证证明先验的命题,乃无益之举——吾人姑举一有意之行动,例如能使社会发生混乱之恶意虚言。第一、吾人宜尽力发见此种虚言所由来之动机;第二、既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