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先验的理想
第二节 先验的理想(先验的原型 Prototypon transcendentale)
一切概念就其所不包含其内者而言,则为未被规定者,而从属“能受规定之原理”。
依据此种原理,则凡二矛盾对立之宾词,仅有其中之一能属于一概念。此种原理乃根据矛盾律,故为纯粹逻辑的原理。以其为纯粹逻辑的原理,故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而仅与知识之逻辑的方式相关。
但一切事物就其可能性而言,则又从属“完全规定之原理”,依据此种原理,凡事物所有之一切可能的宾词若与其矛盾对立者集合,则每组矛盾对立者之中必有其一属于此事物。此种原理非仅依据矛盾律;盖除“就各事物与二矛盾的宾词之关系以考虑之”
以外,此原理尚就各事物与“一切可能性之总和”(即事物之一切宾词之总和)之关系以考虑之。此原理预行假定此种总和为一先天的条件,故进而表现各事物,一若自其在一切可能性之总和中“所有之分”而来引申其自身所有之可能性。故“完全规定之原理”
与内容有关,不仅与逻辑的方式相关者也。此为意在构成一事物之完全概念所有一切宾词之综合之原理,非“仅与二矛盾的宾词之一相关”之分析的表现之原理。此种原理含有一先验的前提,即预行假定含有“一切可能性之质料”,此种可能性又复被视为包有“各事物之特殊的可能性之先天的资料”。
“凡存在之一切事物为受完全规定者”之命题,其意义并不仅指每组所与矛盾的宾词之一,必常属于事物而言,乃指一切可能的宾词每组之一必常属于事物而言耳。在此命题之意义范围内,不仅宾词以逻辑的方法相互比较,乃事物本身以先验的方法与一切可能的宾词之总和相比较。故此命题所主张者如是:凡欲完全知一事物,吾人必须知一切可能的宾词,且必须由之肯定的或否定的规定此事物。是以完全规定,乃一概念就此概念之全体而言,则绝不能具体展示之者。此概念乃根据一理念,而此理念则仅存在理性能力中——此种能力乃对于悟性制定其完全使用之规律者也。
所谓“一切可能性之总和”之理念,在其用为“一切事物之完全规定之条件”之限度内,其自身虽为未被规定者(就其能构成此理念之宾词而言),吾人仅视为一切可能的宾词之总和,但若严密审察之,则吾人将发见此种理念乃一根本概念,摈除一切由其他宾词所已授与之引申的宾词或与其他宾词不相容之宾词;且实明确以其自身为一完全先天的所规定之概念。于是,此种理念成为一“个体的对象”之概念,此种个体对象乃完全由纯然理念所规定,故必须名之为纯粹理性之理想。
当吾人不仅逻辑的且实先验的——即与其能先天的所思维为属于此等宾词之内容相关——考虑一切可能的宾词时,发见吾人由某某宾词以表现存在,由其他宾词以表现纯然“不存在”。逻辑的否定(此纯由“不”字所指示者)本不与概念相关,乃仅与“概念在判断中与其他概念之关系”相关,因而远不足以规定一概念(就其内容而言)。“不死”
之名词并不能使吾人宣称由之表现对象中之纯然不存在;盖此名词使一切内容悉仍其旧,毫无所影响。反之,先验的否定,所指乃“不存在”自身,与先验的肯定相对立,此先验的肯定乃“其概念自身即表现一种存在”之某某事物。故先验的肯定名为实在,盖因推由此种肯定,且仅在此种肯定所到达之范围内,对象始为某某事物(物),反之,其相反之否定所指则为“纯然缺乏”,且在仅思维此种否定之限度内,始表现一切物性之被撤废。
顾除根据相反之肯定以外,实无一人能确定的思维一否定。凡生而盲者不能有丝毫黑暗观念,以彼等并无光明之观念故。野蛮人绝不知贫穷,以彼不知有财富故。无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