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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根据理性之思辨的原理之一切神学之批判-2
    由同质性之法则引吾人到达此最高之立场,由特殊化之法则引吾人到达一切更下之立场及其最大可能之歧异。且因在一切可能的概念之全部范围内并无空隙,又因出此范围以外并无事物可遇及,故自普遍的视阈及完全的区分之二种前提,发生以下之原理:

    方式之间并无空隙(non datur vacuum formarum),即种种本源的最初的“类”并非由空隙使之互相孤立分离;一切杂多的“类”纯为一唯一之最高的及普遍的“类”之分化。

    自此种原理乃得其直接的结论:方式之间有连续性(datur continuum formarum),即“种”之一切歧异皆互相为绿,自一“种”转移至其他之“种”,不容有突飞之事,仅经由介在各种间之更小程度之歧异而成。总之,(自理性而言)“种”或“族”彼此间皆不能为最近之事物;常能有其他中间之“种”,中间“种”之与各种间之差异,常较各种彼此间之差异为小。

    第一法则乃使吾人对于无数种类不同之本源的“类”不即以此为止境而满足,令吾人注意其同质性;第二法则则又阻抑此种趋向统一之倾向,而主张在吾人进而应用普遍的概念于个体之前,应先在概念中区分为各族。第三法则制定“即在最繁复之杂多中,吾人亦见及自一‘种’逐渐转移至他‘种’之间所有同质性,因而认知种种分枝间之关系,一若皆自同一之根干发生者”云云,以联结以上二种法则。

    但此种“种之连续性”(就逻辑的方式而言)之逻辑的原理,乃以一种先验的法则(自然中连续性之法则)为前提者,无此种先验的法则,则前一法则仅能引悟性陷入歧途,使其遵循一“殆完全与自然自身所制定者相反”之途径。故此种法则必须以纯粹先验的根据为基础,而非依据经验的根据。盖若依据经验的根据,则法则之成立将后于体系,顾实际则吾人所有自然知识中之一切体系,皆自法则所发生者也。此等法则之形成,并非由于——提出此等法则为一纯然实验的提案所作之——实验之任何秘密计划。此等预见(按即以上所云之法则)当其证实时,即产生强有力之证据,以维持“假设的所思及之统一乃极有根据者”之见解;因而此种证据在此一方面具有确实之效用。但此则极显明者,此等法则乃以“根本的原因之节约、结果之纷繁、及由此二者而来之自然各部分之互相接近”等等,就其自身言,为与理性及自然二者皆相合者。故此等原理,其自身直接具有令人深信采用之根据,非仅以之为方法上之方便也。

    但极易见及此种方式之连续性纯为一理念,在经验中实不能发见有与此理念相合之对象。盖第一、自然中之“种”实际分为种种,因而必须构成一不连续之区别量(quantum discretum)。推溯此等“种”之亲和性,若继续进展不已,则在所与二种间之中间分子,自必确为无限,顾此乃不可能者。且第二、吾人对于此种法则不能有任何确定之经验的使用,盖因其所训令吾人者,仅为“吾人应探求亲和性之阶段”云云,极为宽泛之指示而已,至吾人应探求此等亲和性阶段究至何种程度,及以何种方法探求之,则此种法则组未与吾人以任何标准。

    吾人如以此等系统的统一之原理,置之“适于其经验的使用之顺序”中测此等原理所占之顺序如下:杂多、亲和、统一,每一项皆视为其完全程度已达最高之理念。理性以由悟性所得及直接与经验相关之知识为前提,依据远越出一切可能的经验以外之理念,以探求此种知识之统一。杂多之亲和性(不间杂多之如何纷歧,乃视为包摄于一统一原理之下者)固与事物相关,但更与事物之性质及其力量有关。例如吾人所有不完全之经验,最初如使吾人以行星轨道为圆形,其后吾人若发见其中与圆形说有所歧异,吾人推溯此等歧异,直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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