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根据理性之思辨的原理之一切神学之批判-3
之本性发生,且仅与其自身所有内部性质相关之问题。吾人今能就纯粹理性最关心之两问题限度内证实此种主张(骤见之,颇似轻率之主张);因而最后完成吾人关于纯粹理性辩证性质之论究。
在与先验的神学有关之范围内,吾人第一如问及是否有与世界不同之任何事物,包含“世界秩序及依据普遍法则之世界联结”之根据,其答复则为无疑有之。盖世界乃现象之总和,故必须有现象之某某先验的根据,即仅能由纯粹悟性所思维之根据。第二、如问及是否此种存在者乃最大实在的、必然的等等之实体,则吾人答以此种问题乃完全无意义者。盖吾人所能由以企图构成“此种对象之概念”之一切范畴,仅容经验的使用,当其不用之于可能的经验之对象(即感官世界)时,则绝无意义。出此领域之外,此等范畴仅为概念之室名,吾人固可容许有此等空名概念,但由此等空名概念之自身,则吾人绝不能有所领悟者也。第三、如问及吾人是否至少能以经验对象之类推,思维此种与世界不同之存在者,则其答复为确能思维之,但仅为理念中之对象,而非实在之对象,即仅为世界组织之系统的统一、秩序、目的性等等之“吾人所不可知之基体”——理性不得不构成此种理念以为其研讨自然之统制的原理。不仅如是,吾人更能自由容许“于其统制的职能有益”之拟人论(Anthropomorphismus)加入此种理念中,而不为人所谴责。
盖此永为一理念而已,并非直接与世界不同之存在者相关,乃与世界之系统的统一之统制的原理相关,且仅由此种统一之图型,即由最高智力(此种智力在其创造世界时,乃依据贤明之目的而行动者)之图型,而与之相关者也。至此种世界统一之本源的根据之自身为何,吾人不能自以为由此已有所决定,仅在与“关于世界事物所有理性之系统的使用”相关之范围内,吾人应如何运用此种根据,或宁谓为如何运用其理念耳。
但尚有人以此种问题相逼问者,即:吾人能否依据此种根据假定一世界之聪慧之全能创造者?吾人无疑能之,不仅能之,且必须如是假定之。但斯时吾人是否推展吾人之知识于可能的经验领域以外?则绝不如是。竭吾人之所为者,仅预行假定一某某事物,即预行假定一先验的对象而已,至此先验的对象之自身为何,则吾人绝无概念。吾人若研究自然,则不得不以世界之系统的有目的的排列为前提,而吾人之所以能由一种智力(一种经验的概念)类推,以思维此种不可知之存在者,亦仅在与世界之系统的有目的的排列相关耳;即就根据于此种存在者之目的及完成而言,以“依据吾人所有理性之条件所能视为包含此种统一之根据”之一类性质,赋之于此种存在者。故此种理念,仅在吾人之理性与世界相关之使用范围内,始能有效。吾人如以绝对的客观的一种效力归之于此种理念,则是吾人忘却吾人之所思维者仅为理念中之存在者;且吾人若如是自“非由观察世界所能规定”之根据出发,则吾人已不能以适合于理性之经验的使用一种方法,应用此原理矣。
但尚有人问我能否以最高存在者之概念及前提,用之于“唯理的考虑世界”能,此正理性依恃此种理念之目的所在。但我能否因此进而以外表上有目的布置视为其目的所在,因而以此等目的为自神意(此固间接由于“推广神意所建立之某种自然方策”)而来?
吾人实能如是为之,但有一条件,即不问其主张神之智慧依据其最高目的处理一切事物,或主张“最高智慧之理念”乃依据普遍法则探讨自然之统制的原理,及自然之系统的有目的的统一之原理(乃至在不能发见此种统一之事例中亦然)吾人均视为无足轻重之事。易言之,当吾人知觉此种统一时,不问吾人谓为神以其智慧,愿望其如是,或谓为“自然”贤明的排列之如是,此在吾人乃一极不相干之事。盖吾人之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