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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意见、知识及信仰
有充分根据。

    在此种事例中,信仰之名词,自客观的观点言之,乃谦抑之名词,自主观的观点言之,则为吾人自信坚强之表白。我若进而以理论上所有信仰为我有正当理由所假定之假设,则我须因此保证我对于世界原因及另一世界等之性质,较之在我实际所能提供者以上,更有适切之概念。盖我若有所假定,即令纯为一种假设,我至少亦必须知“我所须假定者之性质”,此种性质非其概念,实其现实存在。故信仰之名词,仅与“理念所授与我之指导”及“促进我之理性活动中——此使我坚信理念,且毋须我能与以思辨的说明,即能坚信——理念的主观影响”相关。

    但纯然学说的信仰则颇缺坚定性;吾人由于遭逢思辨的困难屡失去此种信仰——吾人终极虽必回复此种信仰。

    至道德的信仰则全然不同。盖在此处某某事象之必须发生,即我在一切方面必须与道德律相合之一事,乃绝对必然者。此处目的坚强确立,就我所能有之洞察,“此种目的能由以与其他一切目的联结,因而具有实践的效力之条件”,仅有一种可能的条件,即有“神”及有“未来世界”是也。我又确知无一人能知引达“此种在道德律下之目的统一”之任何其他条件。以道德的训条同时即我之格率(理性命令其应如是者)故我必信有神及来生之存在,且确信绝无动摇此种信仰之事物,盖以我之道德律将由动摇信念而颠覆,我若不成为自身所深恶痛疾之人,则不能废弃此等道德律。

    故即在理性所有超出经验限界之一切抱有大望之企图失败以后,在与吾人实践的立场有关之限度内,仍留有足以满足吾人者也。世固无一人能自诩彼知神及来生之存在;设彼果知此事,则彼即为我所历久寻觅未得之人。凡一切知识如与纯然理性之对象相关,则能传达;因而我自能期望在彼教导之下,我自身所有之知识,能以此种惊奇形态开展。

    否,我之确信,非逻辑的确实,乃道德的确实;且因此种确信依据(道德情绪之)主观的根据,甚至我不可谓“神之存在等等,在道德上确实”,仅能谓我在道德上确信有“神之存在等等”耳。易言之,有神及另一世界之信仰,与我之道德情绪,参伍交织,故决无能自我夺去信仰之恐惧,正与我无丝毫理由俱有失去道德情绪相同。

    其间唯一可疑之点,似为理性的信仰依据“道德情绪之假定”之一事。设吾人置此等道德情绪于不顾,而就一完全漠视道德律之人言之,则斯时理性所提供之问题,纯成为一思辨之问题,且能由类推之坚强根据支持之,而非由此种必须强迫极端怀疑派屈服之根据支持之。但在此等问题中,无一人能超脱一切利害关系。盖由缺乏善良情绪,彼虽可断绝道德上之利害关心,但即在此种事例中,仍留有足以使被恐有神之存在及有来生。关于此点,仅须彼至少不能自以为有任何确实性断言无神及无来生,即足证明之矣。

    盖若以无神及无来生为确实,则应纯由理性证明之,因而被应必然的证明神及来生之不可能,此则确无一人能合理的从事之者也。故此点可用为消极的信仰,固不能发生道德及善良情绪,但仍发生与此二者相类似之事,即一种强有力之抑止,使恶劣情绪不致突发也。

    但或有人谓纯粹理性在经验限界以外所有之展望中,所成就者仅有此乎?果不出此二信条(神及来生)以外乎?设果如是则无须商之哲学家,通常悟性即优为之矣。

    我在此处不再欲多论哲学由其批判之惨淡努力所尽力于人类理性之劳绩,乃至最后承认此种劳绩乃纯然消极的;关于此点,在以下一节,当更详言之。我所欲即时答复者,即:公等实际所要求者,是否与一切人有关之知识,应超越通常悟性,而常由哲学家启示公等?是则公等之所以为误者,正为证实以上所有主张之正确无误耳。盖吾人因而发见最初所不能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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