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纯粹理性之建筑术
在“某种实际存在之哲学上企图”发挥理性之才能,但常保有“理性就此等原理所由来之源泉中,探讨、证实或驳斥此等原理之权利”。
自来哲学之概念,纯为一种学究的形式概念,即专就其所视为学问之性格探索,因而其所见者仅在学问所专有之系统的统一,其结果不过知识之逻辑的完成一种“知识体系之概念”。但尚有哲学之另一概念,即世界概念(Conceptus cosmicus),此种概念常构成哲学名称之真实基础,尤其在此种概念之宛然人格化,及其原型在理想的哲学家中表现时为然。就此种观点而言,哲学乃一切知识与人类理性之基本目的(teleologiarationis humanae)相关之学问,哲学家非理性领域之技术家,其自身乃人类理性之立法者。在此种意义中,凡有人自称哲学家而自以为与“唯存于理念中之模型”相等者,实僭妄之至。
数学家、自然哲学家、逻辑家等,不问前二者在理性的知识领域中,后二者尤其在哲学的知识领域中如何成功,实仅理性领域中之技术家而已。有一理想中所拟议之教师,以数学家等等应有之业务加之被等,用彼等为工具,以促进人类理性之基本目的。吾人所必须称之为哲学家者唯此人,唯以天壤间实际并无斯人,顾彼之立法之理念,则在一切人类所天赋之理性中皆可见及之,故吾人应完全与此种立法的理念相合,依据此种世界概念,自其基本的目的之立场更精密规定哲学关于系统的统一之所训示者。
基本目的并非即最高目的;就理性对于完全系统的统一之要求而言,仅能以其中之一为最高目的。故基本目的或为终极目的,或为必然与前者联结而为前者方策之附属目的。前者实不外人之全部职分,论究此种目的之哲学,名为道德哲学。以道德哲学高出于理性所有一切其他职务,故古人之所谓哲学家,常特指道德家而言;即在今日,吾人由某种比拟,称“以理性自制之人”为哲学家,固不问其知识之如何浅狭也。
人类理性之立法(哲学),有二大目标,即自然与自由,因而不仅包含自然法则,且亦包含道德法则,最初在两种不同之体系中表现此二者,终极则在唯一之哲学的体系中表现之。自然之哲学,论究一切所有之事物,道德之哲学则论究应有之事物。一切哲学或为纯粹理性所发生之知识,或由理性自经验的原理所获得之知识。前者名为纯粹哲学,后者名为经验哲学。
纯粹理性之哲学,或为预备的,此乃就理性所有一切纯粹先天的知识,研讨理性之能力,名为批判,或为纯粹理性之体系,即“在系统的联结中,展示自纯粹理性所发生之哲学的知识之全体”(不问真与伪)之学问,此则名为玄学。顾玄学之名称,亦可加于纯粹哲学之全体(即批判亦包括在内),因而包括“一切能先天认知之事物”之检讨,以及“构成此种纯粹哲学知识体系之事物”之阐释——因之与理性之一切经验的数学的使用相区别。
玄学分为纯粹理性思辨的使用之玄学,及实践的使用之玄学,因而或为自然玄学或为道德玄学。前者包含“纯自概念(因而数学除外)而来用于一切事物之理论知识中”之一切纯粹理性原理;后者包含先天的规定吾人一切行动及使之成为必然者之原理。顾道德乃应用于吾人所有“能完全先天的自原理而来之行动”之唯一法典。因之,道德玄学实际乃纯粹的道德哲学,并不以人类学或其他经验的条件为其基础。“玄学”之名称,就其严格意义言之,通常保留为“思辨的理性之去学”之用。但以纯粹的道德哲学实际构成“自纯粹理性而来之人类知识及哲学的知识特殊部门”之部分,故吾人应为道德哲学保留玄学之名称。顾吾人今则非论究此点,姑置之。
按知识所有种类及其起源之不同,离析种种不同知识而使之得保持其不相混淆(此种混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