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星辰的使者
带进了这间审讯室,坐在这张桌子旁,回答宗教裁判官提出的种种问题。向他提出问题的方式彬彬有礼。审讯在当时异端裁判中盛行的那种学究气氛中进行——用拉丁语,用第三人称。他是怎样被带到罗马来的?这是他的著作吗?他是怎样想到要写这本书的?这本书的内容是什么?所有这些问题都在伽利略意料之中;他期待着能为自己的著作辩护。但是,后来提出了一个他未曾想到的问题。
裁判官:他从前在罗马待过吗?具体说是在1616这一年。他待在罗马的目的是什么?
伽利略:1616年,我是在罗马,因为听说有人对尼古拉?哥白尼的观点表示怀疑,我就到罗马来了解一下,究竟有哪些观点是我们可以接受的。
裁判官:让他谈谈,那时他决定了什么,并且已经了解到什么?
伽利略:1616年2月,贝拉明枢机主教曾向我说明,如果对哥白尼的观点信以为真,那就直接违背了《圣经》的教义。因此,既不能相信它,又不能为它辩护,不过,它可以被看作或用作一种科学的假说。为了确认这一点,我请贝拉明枢机主教出具一张证明,1616年5月26日,我得到了这张证明。
裁判官:当时是否还有别的什么人给过他什么训诲?
伽利略:我记不起来有谁对我说过别的什么。
裁判官:如果在证人面前,我们对他说,当时确已指示他不得持有或为所说的那种学说观点进行辩护,也不得讲授那种学说观点,让他谈谈他是否能回忆起来。
伽利略:我记得我得到的指示是我不得持有所谓的这种学说观点,也不得为它辩护。但另外两点,即不准以任何方式讲授或研究它,却并没有写进我所依据的那份证明里。
裁判官:在前面所说的指示下达后,他得到了写作这本书的许可吗?
伽利略:我并没有请求允许我撰写这本书,因为我并不认为我违背了我所得到的指示。
裁判官:在他请求准许他印行这部著作时,他透露过我们刚才谈到的圣公理会的命令吗?
伽利略:当我请求准许付印这本书时,我没有说过什么,因为书中既没有坚持这种观点,也没有为它辩护。
伽利略手头确有一份已经签署的文件,只是规定他不得接受哥白尼的理论,也不得为这种理论辩护。好像这已被证明是事实。这是当时对每个天主教徒下达的一项禁令。异端裁判所却断言,还有另外一份文件,明令伽利略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讲授哥白尼的理论——就是说,即使是以讨论、推测或假设的方式,也是不允许的。异端裁判所用不着出示这份文件。
这不属于审讯程序的规则范围。我们这里却有这份文件,它收藏在机密档案里,但显然是一件赝品——或者说,它充其量是为已被取消的某次会议准备的一份文件草稿。贝拉明枢机主教没有在上面签字。证明人没有签字。公证人也没有签字。就连伽利略本人也没有在上面签字以表明他已经收到这份文件。
难道,面对那在任何法庭上都根本站不住脚的一纸空文,异端裁判所真的要在“持有或辩护”或者“以任何方式讲授”等字面上玩弄法律的诡辩术吗?是的。他们就是这样做的。
除此之外,他们别无高招。伽利略的书已经出版,有几位检查官对它放了行。教皇现在只能对这些检查官大发雷霆——他严厉惩处了他的秘书,因为这位秘书曾经帮助过伽利略。但他还不得不用某种引人注目的方式公开表明,这本书将被查处(该书列于“被禁书籍目录”达200年之久),因为“伽利略的某种欺骗行径”。这就是为什么这场审讯总是回避这部书中或哥白尼体系中的任何实质性问题,而竭力在条文和文件上兜圈子的原因。伽利略显得好像是处心积虑地蒙骗了检查官,他这样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