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章一
我们前在词类集释中曾说明quot;一quot;有数义;元一虽为义甚广,凡事物之直接由于本性,不由属性而为一者,可综归为四类。(一)延续的事物,其所为延续或是一般的或以专指quot;那quot;出于本性的生长,非由接触,或被捆紮,而成一者;
在这一类中,其活动较单纯而一致的,应是更严格更优先地合乎quot;一quot;的命意。(二)成为整体而具有一定形式者为较高级的quot;一quot;,在这类中,其延续之原因当以出于自性,不以胶粘或搭钉而合成者为重。这一类事物的活动在空间与时间上均属一致而不可区分;因此,明显地,如一事物具有基本运动(即空间运动)中的基本型式(即圆运动),这事物基本上就是一个空间量体。于是,有些事物就因其延续或整体而成quot;一quot;,另有些则因其公式为一而成quot;一quot;。这类事物在思想上是一,是不可区分的;所谓不可区分就是说这事物在形式或数上不可区分。(三)于是,个体之在数上为不可区分的,与(四)在形式上,其理解与认识为不可区分的,所有这些足使本体成为一者,便当是基本命意上的quot;一quot;。这些就是quot;元一quot;的四义——自然延续之事物,整体,个别与普遍。所有这些,有的是在活动上,有的是在思想或公式上不可区分,因而都成为quot;一quot;。
但,quot;那一类事物称为一quot;,quot;何以成一quot;,quot;其定义如何quot;,我们应注意到这些都是不同的问题。quot;元一quot;具有这些命意,每一事物得有元一诸义之一者,就可称为一;但quot;成为一quot;,有时是成为具有上述各义的诸事物,有时则另指一些事物,那些事物较近于一之通义,而具有上述各义的诸事物则较近于一之实旨。这于quot;元素quot;或quot;原因quot;亦复如此,人们可用以实指事物,也可用以表征这名词的通义。火之一义是一种元素(quot;未定事物quot;或其它相似事物之因其本性而为元素者亦然),但另一义则不是元素;作为火与作为一元素并不是同一回事。火只在火的本性上作为一特殊事物时,此火乃为元素,quot;元素quot;这名词则指事物之有如此属性者:即构造实物的基本组成。quot;原因quot;与quot;一quot;以及类此的诸名词亦复如此。
也为此故,quot;成为一quot;就是成为不可区分,而主要的是成为一quot;这个quot;,可得在空间或在形式或思想上隔离开来;也许可说是成为不可区分的quot;整体quot;;但特为重要的还应是成为各类事物的基本计度,而最严格的说来则是在量上成为计度;由量引伸,然后及于其它范畴。量必因计度而后明;量之为量或以quot;一quot;,或以某一数为计,而一切数又必因单位之quot;一quot;而后知。是以一切量之为量,皆因quot;一quot;而得知,量之最初被认识必由quot;本一quot;。这样quot;一quot;是数之为数的起点。在其它各级事物也悉其quot;计量quot;而最先为大家所认识;各级计量各为一单位——于长度,宽度,深度,速度均各有其单位。(重度与速度这类名词包括轻重与快慢各对成的两端,——重度指锱铢之微,也指万钧之钜,速度指蜗步徐移,也指迅若马驰;运动虽慢必具速度,称量虽轻,必具重度。)
于是,所有这一切,计度与起点总是那不可区分的一,其以线论,我们说一脚长,即是以一脚作为不可区分的单位。
我们到处寻求某些quot;不可区分的一qu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