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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上的妇女生育力更强,并且大片倾斜的山地上也只有小块的平地才能指望耕种。反之,在海滨,人们便可以紧缩土地,哪怕在几乎是荒凉不毛的岩石和沙滩上;因为渔业可以弥补一大部分土地上的出产,因为居民更需要聚集在一起以便抵御海盗,也因为人们在这里更容易以殖民的办法来减轻国土上负担过多的人口。

    要为一个民族创制,除了这些条件而外,还须再加上另外的一条;这一条虽然不能代替其他任何一条,但是没有这一条则其他条件便会全归无效:那就是人们必须享有富足与和平。因为一个国家在建立时,就像一支军队在组编时一样,也就正是这个共同体最缺乏抵抗力而最易于被摧毁的时刻。

    人们即使在绝对无秩序时,也要比在酝酿时刻更有抵抗力;因为酝酿时,人人都只顾自己的地位而不顾危险。假如一场战争、饥馑或者叛乱在这个关键的时刻临头的话,国家就必定会倾覆。

    在这些风暴期间,也并不是不曾建立过许多政府;然而这时候,正是这些政府本身把国家摧毁了。篡国者总是要制造或者选择多难的时刻,利用公众的恐惧心来通过人民在冷静时所决不会采纳的种种毁灭性的法律的。创制时机的选择,正是人们可以据之以区别立法者的创作与暴君的创作的最确切的特征之一。

    然则,是什么样的人民才适宜于立法呢?那就是那种虽然自己已经由于某种起源、利益或约定的结合而联系在一起,但还完全不曾负荷过法律的真正羁轭的人民;就是那种没有根深蒂固的传统与迷信的人民;就是那种不怕被突然的侵略所摧毁的人民;就是那种自身既不参与四邻的争端,而又能独力抵抗任何邻人或者是能借助于其中的一个以抵御另一个的人民;就是那种其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被全体所认识,而他们又绝不以一个人所不能胜任的过重负担强加给某一个人的人民;就是那种不需要其他民族便可以过活,而所有其他的民族不需要他们也可以过活的人民;就是那种既不富有也不贫穷而能自给自足的人民;最后,还得是那种能结合古代民族的坚定性与新生民族的驯顺性的人民。立法工作之所以艰难,倒不在于那些必须建立的东西,反而更在于那些必须破坏的东西;而其成功之所以如此罕见,就正在于不可能发现自然的单纯性与社会的种种需要相结合在一起。的确,这一切条件是很难于汇合在一起的;于是我们也就很少能见到体制良好的国家了。

    欧洲却还有一个很可以立法的国家,那就是科西嘉岛。

    这个勇敢的民族在恢复与保卫他们的自由时所具有的豪迈与坚决,的确是值得有一位智者来教导他们怎样保全自由。我有一种预感,总有一天那个小岛会震惊全欧洲的。

    第十一章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要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

    我已经谈过什么是社会的自由。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则它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其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这就要求大人物这一方必须节制财富与权势,而小人物这一方必须节制贪得与婪求。

    有人说,这种平等是实践中所绝不可能存在的一种思辩虚构。但是,如果滥用权力是不可避免的,是不是因此就应该一点也不去纠正它了呢?恰恰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

    然而一切良好制度的这种普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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