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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卷 -2
就会是把我们已经知道的东西再教给我们,而人们所采取的那种方式倒是更适于使我们把它忘掉的。倘若不是那样;那末根本就不曾被上帝赋予过这些东西的所有这些人,也就无须知道它们了。一旦为此而需要有某些特殊的教诫时,每个民族就都会有其自己的教诫,人们还可以证明那对他们乃是唯一良好的教诫;但由此而来的却往往更多的是屠杀和谋害,而不是一致与和平。

    因而,就让我们把各种不同的宗教诫命都搁在一旁吧,滥用它们所造成的罪行并不亚于运用它们之可以免除罪行;这个问题神学家从来都只是诉之于人类的偏见的,现在就让我们交给哲学家来审查吧。

    可是哲学家又把我送回到了人类本身的面前,唯有人类才能做出决定来,因为全体的最大幸福也就是他们所具有的唯一热情。他们会向我说,正是公意才是个人所应该请教的,为的是能懂得他应该作一个人、一个公民、一个臣民、一个父亲、一个孩子各到什么程度,以及什么时候适合于他的生和死。我们的独立人会说:“我承认,我在其中确实看到了我可以谘询的准则,但是我还没有看出使我应该服从这种准则的理由。问题不在于教导我什么是正义;问题在于向我指明,我作人公正就会有什么好处。”事实上,假如公意就是每个个人纯理智的行为,它能在激情平静的时刻对于一个人所可能要求于自己同类的、以及自己同类有权要求于自己的事物进行推论;那就万事大吉了。可是哪里会有能够这样地自己摆脱自己的人呢?而且,假如他关怀着保存自己本身就是大自然的首要教诫,难道我们就能够强其他也这样地普遍看待全物种,从而把他根本就看不出和自己的个体组成有任何联系的各种义务也都加之于自己本身吗?以上的反驳不是永远都存在的吗?他的个人利益为什么就要求他必须使自己服从于公意,这一点不是也还得等着看吗?

    此外还有:这样概括出自己的观念来的艺术,既然是人类理智最艰难而又最迟缓的一种运用;那末是不是人类的共同点就永远也无法从这种推论方式中得出自己行为的准则了呢?并且,当一桩具体行动需要请教公意时,一个用意良好的人又有多少次会在准则上或者在运用上犯错误,而在自以为服从法则时却只不过是在追随自己的倾向啊!然则,他又怎么才能保证自己不会错误呢?他将谛听内心的声音吗?可是人们说,那种声音无非就是由社会内部的判断习惯和感觉习惯所形成的,并且是根据社会法则的;因而那就不能有助于确定它们。然后,又必须在他的内心里并没有涌现出任何那类的热情,其声调竟高出于良心之上,淹没了他那怯弱的声音,从而使得哲学家们能坚持认为那种声音是并不存在的。他将谘询成文的权利原理、各个民族的社会行为、人类敌人的默契约定本身吗?我们终归又回到最初的难题上来,而且它不外是我们根据自己的想象而籀绎出其观念并在我们中间所奠定的那种社会秩序而已。我们是按照我们的特殊社会在设想普遍社会的;小共和国的建立使我们梦想着大的;而我们都只不过是在成为公民之后,才真正开始变成人的。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出应该怎么样来看待这些所谓的世界公民了;他们以自己爱全人类来证明自己爱祖国,他们自诩爱一切人,为的是可以有权不爱任何人。

    推理在这方面向我们所指明的,已经完全被事实所证实;我们只消略微回顾一下远古,就很容易看到:对于自然权利的以及对于人人所共有的博爱的健全观点,是很晚的时候才传播开的,并且它们在世界上进展得那么缓慢,以致于只是到了基督教才把它们充分歧及的。我们就在查士丁尼的法律中也发现,古代的暴力在许多方面都是得到认可的,不仅仅是对于已经被宣布的敌人,而且还对于凡不属于帝国臣民的一切人;因而罗马的人道,并不比他们的统治权伸展得更远。

    事实上,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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