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引论
势——对于这些,也都需要加以防御。关于集体意见对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是有一个限度的;要找出这个限度并维持它不遭侵蚀,这对于获致人类事务的良好情况,正同防御政治专制一样,是必不可少的。
这个命题虽然在一般的说法下大概不会有何争论,但实践的问题在于究竟应该把这个限度划在哪里?也就是说,究竟应该怎样在个人独立与社会控制之间做出恰当的调整?
这就是一个几乎一切工作尚待着手的题目了。凡一切足使存在对人有价值者,莫不赖对他人行动有所约束。因此,必须有某些行为准则,首先由法律来强加于某些事情,而对于许多不宜由法律来起作用的事情,还要由舆论来办。那些准则究竟应当是什么,乃是人类事务中的首要问题;假如把少数最明显的情事除外来说,这也是在解决方面前进得最少的问题之一。没有两个时代,也很少有两个国度,对这个问题的决定是一致的;一个时代或一个国度的决定在另一个时代或另一个国度看来就感到诧异。可是任何一个特定的时代或国度的人们对这问题却并不感到任何疑难,恰象对于一个全人类所见一直相同的题目一样。他们在自己当中所获致的准则,在他们看来乃是自明的和自当的。这个普遍的错觉可说是习俗的魔术性的势力之一例。习俗这东西,不仅如老话所说是第二天性,简直是一向被误待为第一天性。习俗在阻止对于人类所相互强加的行为准则发生任何疑虑这一点上更有着完全的效力,因为在这个题目上一般都不认为必须提出理由,不论是一人对于另一人,或者是每人对于他自己。人都习惯于相信,亦曾受到某些热烈倾向于哲学家性格的人们的鼓励去相信:在这种性质的题目上,他们的感想是优于理性的,从而就使理性成为不必要。导引他们达致关于约制人类行为的意见的一条实际的原则乃是各人心中的这样一种感想,即认为凡人都应当被要求按照他和他所与有同感的人们所愿意他们做的那样去做。确实,没有一个人对自己承认,他的判断标准乃是他自己的爱好;但在有关行为的问题上,一个没有理由作根据的意见实在只能算是一个人的择取;并且假定提出了只是诉诸他人的同样的择取的理由,那仍不过是多人的但非一人的爱好罢了。但是在一个常人看来,他自己的并且有他人与之相同的这种择取,对于他在道德上、趣味上、或者礼俗上所抱的观念来说,不仅是一个完全圆满的理由,而且一般说来是他所有的唯一的理由;那些观念并没有明白地写在他的宗教信条之中,但即使在宗教信条方面,指导他的看法的东西主要也是他自己的解释。这就可见,人们在什么可褒什么可贬这一点上的意见,乃是为影响着他们对他人行为的意愿的一切纷繁多样的原由所左右。影响人们在这一点上的意愿的原由,也和规定人们在其他任何问题上的意愿的原由一样,为数是极多的。这有时是他们的理性,有时又是他们的成见或迷信;往往是他们的社交性的爱好,时而又是他们的反社交性的爱好;是他们的妒意或忌心,是他们的妄自尊大或鄙薄他人;而最称一般的则是他们为己的欲望或恐惧,也就是他们的合法的或不合法的切身利益。特别要指出,若是哪个国度里有着一个占优势的阶级,那么一国的道德必是大部分发自那个阶级的阶级利益和阶级优越感。例如斯巴达人(Spartan)与其赫劳特农奴()之间的道德、殖民者与黑人之间的道德、君主与臣民之间的道德、贵族与平民之间的道德、以至男人与女人之间的道德,便大部分是那些阶级利益和阶级优越感的创造物;而这样产生出来的情操反过来又对优势阶级的成员们自己相互关系中的道德情绪起作用。另一方面,若是以前居于优势的阶级已失其优势,或者其优势已不孚众望,那么当时得势的道德情操就往往带有一种痛恶优越的意味。此外,关于法律或舆论所支持的行为准则,无论是许为或者是不许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