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1
,要靠两组互相冲突的理由来较量。即使在自然哲学当中,对于同一事实也可能有另种解释:例如有以地球中心说代替太阳中心说的,有以热素论代替氱气论的;这就必须能够表明为什么那个另一说不能成为真理;除非到这一点已经得到表明,并且我们也知道它是怎样得到表明的,我们就不算懂得我们所持意见的根据。至于再转到一些远较复杂的题目,转到道德、宗教、政治、社会关系、生活事务等等,那在每一个要争执的意见上倒有四分之三的论证须用于驱除一些有利于不同意见的现象。古代有个除一人而外的最大演说家留有记载说,他对于敌方的情事,即使不用比研究自己的情事时所用的更大的强度,至少总要用同样的强度来加以研究。西塞罗(Cicero)用这种办法当作在公开辩论时获得成功的手段,这正是为了达到真理而研究任何题目的人们都需要仿效的。一个人对于一件情事若仅仅知道他自己的一方,他对那个情事就所知甚少。他的理由也许很好,也许不曾有一个人能驳倒它。但是假如他也同样不能驳倒反对方面的理由,也不尽知那些理由都是什么,那么他便没有根据就两种意见之中有所择取。这时他的合理立场应当是把判断悬搁起来;他若不甘心于这样,他便不是被权威带着走,就是象世界上一般情况那样采取他自己情绪上所最倾向的一方。进一步讲,一个人之听取敌方的论据,若仅听到自己的教师们所转述的样子,其中并伴有他们所提供的作为辩驳的东西,那也还不够。那不是对待论据的公正办法,也不会拿它们真正触到自己的心。他必须能够从实在相信那些论据、真诚替它们辩护、并为它们竭尽一切努力的人们那里听到那些论据。他必须在那些论据的最花巧又最动听的表达形式之下来认识那些论据;他必须感受到那种为真确见解所必须遇到并予以解决的难题的全部压力;否则他就永不能真正掌握到足以对付并解决那个难题的真理。百分之九十九的所谓受过教育的人们都是处于这种情况,甚至那些能为自己的意见滔滔辩护的人们也是如此。他们的结论也许真确,但对于他们所知的东西而言则会是谬误:他们从未把自己投放在与他们思想不同的人们的精神境地去想一想那些人必会说些什么;因而若照知这一字的本义说来,他们可说是并不知他们自己所宣奉的教义。一个教义的某些部分足以说明其余部分并将它释为正当,这在他们是不知的;有些考虑足以表明两个似乎彼此冲突的事实实在可以互相调和,或者足以指明在看来都很有力的两个理由之间应当如何取舍,这在他们也是不知的。总之,对于所有足以转变比重、足以决定一个全面理解者的判断的那部分真理,他们都是陌生的;而要真正知道那部分真理,只有兼顾双方、无所偏重、并力图从最强的光亮下来观察双方的理由的人们才能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