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1
,若由一个外国政府来干,那是不合法的。
有必要对上述两条假设分别作一番考虑,每条在与之相应的论据上自有其各别的一枝。这里的论点有两个: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力图窒闭的意见是一个谬误的意见;假如我们确信,要窒闭它也仍然是一个罪恶。
第一点:所试图用权威加以压制的那个意见可能是真确的。想要压制它的人们当然否认它的真确性。但是那些人不是不可能错误的。他们没有权威去代替全体人类决定问题,并把每一个别人排拒在判断资料之外。若因他们确信一个意见为谬误而拒绝倾听那个意见,这是假定?他?们?的确定性与?绝?对?的确定性是一回事。凡压默讨论,都是假定了不可能错误性。
它的判罪可以认为是根据了这个通常的论据,并不因其为通常的就更坏一些。
对于人类的良好辨识可称不幸的是,在他们实践的判断中,他们的可能错误性这一事实远没有带着它在理论中倒常得到承认的那样分量;即每人都深知自己是可能错误的,可是很少有人想着有必要对自己的可能错误性采取什么预防办法,也很少人容有这样一个假定,说他们所感觉十分确定的任何意见可能正是他们所承认自己易犯的错误之一例。
一些专制的君主,或者其他习惯于受到无限度服从的人们,几乎在一切题目上对于自己的意见都感有这样十足的信心。有些处境较幸的人,有时能听到自己的意见遭受批驳,是错了时也并不完全不习惯于受人纠正——这种人则是仅对自己和其周围的或素所顺服的人们所共有的一些意见才予以同样的无限信赖;因为,相应于一个人对自己的孤独判断之缺乏信心,他就常不免带着毫不置疑的信托投靠在一般“世界”的不可能错误性。
而所谓世界,就每个个人说来,是指世界中他所接触到的一部分,如他的党、他的派、他的教会、他的社会阶级;至于若有一人以为所谓世界是广泛到指着他自己的国度或者他自己的时代,那么,比较起来,他就可称为几近自由主义的和心胸广大的了。这个人对于这种集体权威的信仰,也绝不因其明知其他时代、其他国度、其他党、其他派、其他教会和其他阶级过去曾经和甚至现在仍然抱有正相反的思想这一事实而有所动摇。他是把有权利反对他人的异己世界的责任转交给他自己的世界了;殊不知决定他在这无数世界之中要选取哪个作为信赖对象者乃仅仅是偶然的机遇,殊不知现在使他在伦敦成为一个牧师的一些原因同样也会早使他在北京成为一个佛教徒或孔教徒——而这些他就不操心过问了。可是,这一点是自明的,也象不拘多少论据能够表明的那样,时代并不比个人较为不可能错误一些;试看,每个时代都曾抱有许多随后的时代视为不仅误并且荒谬的意见;这就可知,现在流行着的许多意见必将为未来时代所排斥,其确定性正象一度流行过的许多意见已经为现代所排斥一样。
对于上述论据看来要提出的反驳,大概会采取如下的形式。这就是要说,在禁止宣传错误这件事情中比在公共权威本着自己的判断和责任所做的其他事情中,并不见更多地冒认了不可能错误性。判断传给人们,正是为了他们可以使用它。难道可以因为判断会被使用错误,就告诉人们完全不应使用它吗?要禁止在他们想来是有害的事,并不等于要求全无错误,而正是尽其分所固有的义务要本其良心上的信念而行动,纵使可能错误。假如我们因为我们的意见可能会错就永不本着自己的意见去行动,那么我们势必置自己的一切利害于不顾,也弃自己的一切义务而不尽。一个适用于一切行为的反驳,对于任何特定的行为就不能成为圆满无缺的反驳。
这是政府的也是个人的义务,要形成他们所能形成的最真确的意见;要仔细小心地形成那些意见,并且永远不要把它们强加于他人,除非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