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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1
求反驳和质难而不是躲避它们,深知自己没有挡蔽能够从任何方面投到这题目上来的任何光亮——这时他就有权利认为自己的判断是比那没有经过类似过程的任何人或任何群的判断较好一些。

    即使人类当中最聪明的也即最有资格信任自己的判断的人们所见到的为信赖其判断所必需的理据,也还应当提到少数智者和多数愚人那个混合集体即所谓公众面前去审核,这要求是不算过多的。教会当中最称不宽容的天主教会,甚至在授封圣徒时还容许并且耐心倾听一个“魔鬼的申辩”。看来,对于人中最神圣的人,不到魔鬼对他的一切攻讦都已弄清并经权衡之后,也不能许以身后的荣誉。即使牛顿(Newton)的哲学,若未经允许加以质难,人类对它的真确性也不会象现在这样感到有完全的保证。我们的一些最有根据的信条,并没有什么可以依靠的保护,只有一分对全世界的长期请柬邀请大家都来证明那些信条为无所根据。假如这挑战不被接受,或者被接受了而所试失败,我们仍然是距离确定性很远;不过我们算是尽到了人类理智现状所许可的最大努力,我们没有忽略掉什么能够使真理有机会达到我们的东西;假如把登记表保持敞开,我们可以希望,如果还有更好的真理,到了人类心灵能予接受时就会把它找到;而同时,我们也可以相信是获得了我们今天可能获得的这样一条行近真理的进路。

    这就是一个可能错误的东西所能获得的确定性的数量,这也是获得这种确定性的唯一道路。

    奇怪的是,人们既已承认赞成自由讨论的论据的真实性,却又反对把这些论据“推至其极”;他们没有看到,凡是理由,若不在极端的情事上有效,就不会在任何情事上有效。奇怪的是,他们既已承认对于一切可能?有?疑?的题目都应有自由讨论,却又认为有些特定原则或教义因其?如?此?确?定——实在是?他?们?确?信其为确定——故应禁止加以质难;而还想这不算是冒认不可能错误性。须知对于任何命题,设使还有一人倘得许可就要否认其为确定,但却未得许可,这时我们若迳称为确定,那就等于把我们自己和同意于我们的人们假设为对于确定性的裁判者,并且是不听他方意见的裁判者。

    在今天这个被描写为“乏于笃信而怖于怀疑”的时代里——在这里,人们之确信其意见为真确不及确信若无这些意见便不知要做什么那样多——要求一个意见应受保护以免于公众攻击的主张,依据于意见的真确性者少,依据于它对社会的重要性者多。人们申说,有某些信条对于社会福祉是这样有用——且不说是必不可少——所以政府有义务支持它们,正和有义务保护任何其他社会利益一样。在这样必要并且这样直接列于政府义务之内的情事面前,人们主张说,就是某种不及不可能错误性的东西,也足以使政府有权甚至也足以迫令政府,在人类一般意见支持之下,依照其自己的意见去行动。人们还时常论证,当然更时常思想,只有坏人才要削弱那些有益的信条;而约束坏人并禁阻只有坏人才会愿做的事,这总不能有错。这种想法是把束缚讨论的正当化问题说成问题不在教义的真确性而在其有用性;并借此迎合它自己而逃避自许为对于意见的不可能错误的裁判者的责任。

    他们这样迎合他们自己,却没有看到其实只是把对于不可能错误性的假定由一点转移到另一点。一个意见的有用性自身也是意见问题:和那意见本身同样可以争辩,同样应付讨论,并且要求同样多的讨论。要判定一个意见为有害,与要判定它为谬误,同样需要一个不可能错误的裁判者,除非那被宣判的意见有充分的机会为自己辩护。再说,若谓对于一个异端者虽然不许他主张其意见的真确性,也可以许他主张其意见的功利性或无害性,这也是不行的。一个意见的真确性正是其功利性的一部分。假如我们想知道要相信某一命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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