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
,使得在合众国中许多地方一个拥有很大收入的人竟难想出一个要花掉这笔收入而不致引起公众非难的方式。虽然这类说法作为现存事实的表述来看无疑有很多夸大之处,但就这种民主情绪并结合到认定公众有权否定个人用钱方式这一观念来看,他们所描画的事态确已不止是可以意想的和可能的结果,而且也是竟许会有的结果。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想想社会主义者的意见如果已有相当的传布,拥有不止很小的财产或者不是靠双手劳动挣得收入这件事就会在大多数人心目中变得甚不名誉。
原则上与这些意见相同的意见已经在技工阶级中广泛得势,并且对于那些主要地服从那个阶级的意见的人们也就是本阶级的成员们发生重大的影响。大家知道,在工业许多部门的操作中构成多数的坏工人都坚决主张,坏工人应当和好工人得到一样的工资;无论采取计件制也好,或者采取他种办法也好,都不应当允许有谁以较高技巧或辛勤努力挣得多于那些既无技巧也不努力的人们所能挣得的工资。他们并且使用一种道德的警察力量,间或也变成一种物质的警察力量,去阻止有技巧的工人和使用他们的雇主,不得因较有用的服务而受授较大的酬金。如果公众对于私事应当有什么管辖权的话,那我就看不出这些人还有什么不对;而某一个人的特有公众要对他的个人行为行使一般公众所行使于一般人们的同一权威时,我也就看不出怎样还能去责难它。
再进一步,我们不必细论那些假设的事情,我们还可以看一看,即在我们自己的今天,就有一些对于私人生活自由的重大侵占已在实际实行着;还有一些更重大的侵占带有颇能成功的指望正在威胁着;还有一些意见已经建议出来,不仅主张公众要有无限权利用法律来禁止一切它所认为错误的事情,而且为了不要漏掉它所认为错误的事情,也要禁止一切它所认为无辜的事情。
在防止纵饮烈酒的名义之下,一个英属殖民地的人民和差不多半个合众国的人民已经遭到法律的禁止,除为医疗目的外,不得使用任何经过发酵的饮料;禁止发售酒类事实上就是,如他们所意想的,禁止使用酒类。虽然这个法律之窒碍难行已使有些采用过它的省分,其中还包括这个法律所因以命名的那个省分,不得不重予废止,可是我们这里仍然有人努力发动,并且还有许多自命为慈善家者以颇大的热情加以推进,要在我国也鼓动出一个同样的法律。为此目的而组织的协会,或如它自称的“联盟”,已因公开了一分来往信件而获得一些名声——这信件是联盟书记与那为数极少的主张政治家的意见应当根据原则的英国公众人物之一的通讯。史丹雷勋爵(Lord Stanley)之参加这次通讯,估计会增强那些深知象他在某些公开状态中所显出的一些品质竟不幸出于政治生活中头面人物之身是怎样稀罕难得的人们已经寄托在他身上的希望。联盟的机关据称“深以承认任何可被曲解来替执迷和迫害作辩解的原则为可悲”,于是就着手指出协会的原则与那种原则之间的“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他说,“我看,凡关于思想、意见、良心的问题,都在立法范围之外;凡属于社会行动、社会习惯、社会关系这些只应服从干国家所秉有而非个人所秉有的抉择权力的问题,则在立法范围之内”。这里却没有提到与二者都不相同的第三类,即并非社会的而系个人的行动和习惯,虽然饮用发酵饮料的行动无疑正是属于这一类。售卖发酵饮料是贸易,而贸易即是社会行动。
可是这里所控诉的不是侵犯了售卖者的自由而是侵犯了购买者和消费者的自由,因为国家故意使他无从得到酒就正是禁他饮酒。但是这位书记先生说,“作为一个公民,只要有人以社会行动侵犯了我的社会权利,我就要求有权利用立法手段来限制他”。现在且看所谓“社会权利”的定义又是什么。
“假如说有什么事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