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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有关。在此之前,我本以为,知觉是主体和客体两项的一种关系,因为这就使得比较容易了解知觉如何能够供以关于主体以外的事物的知识了。

    但是因为受了威廉·詹姆士的影响,我终于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也可以说,无论如何,是过于简单化了。至少感觉,甚至视觉或听觉,在我看来,在其本质上也不是关系性的事件。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当我看见什么东西的时候,在我和我所看见的东西之间没有关系;我的意思是说,这种关系比我原来所想的要间接得多,并且,当我看见什么东西的时候,我之所感,就其逻辑结构而论,即使在我之外并没有任何我可看见的东西,也很可以发生。我的意见的这种变化对于连结经验和外在世界所牵涉到的那些问题,大大地增加了困难。

    大约就在同时,那就是说,约在一九一七年,还有一个问题使我开始发生兴趣,就是语言与事实二者之间的关系的问题。这个问题有两部分:第一部分和词汇有关;第二部分和造句法有关。在我对于这个问题发生兴趣以前,已经就有不少人论述过了。威尔背夫人写过一本讲这个问题的书。E.C.S.席勒一直是强调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但是以前我一直认为语言是透明的——那就是说,语言是一种中介物,我们可以使用这个中介物,而不注意它。关于造句法,是数理逻辑中发生的矛盾迫使我不能不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妥当的。关于词汇,是研究了在多大范围内知识能用行为主义来解释,我才有了语言的问题。有这两种理由,使我对知识论的语言方面比以前要注重得多。但是我对那些把语言当做自主范围的人从来不表同情。语言的要点是,语言是具有意义的,——那就是说,它是和它以外的某种东西有关,那种东西一般说来是非语言性的。

    我最近的研究是和非证明的推论这个问题有关。以前经验主义者认为,这种推论可以成立的理由是靠归纳法。可惜可以证明的是,如果不顾常识,用简单枚举的归纳法,导致错误的时候多,得到真理的时候少。如果一种原理在能安全使用以前,非需要常识不可,这就不是一种能使逻辑学家满意的原理。因此,如果我们要接受科学的大致的轮廓,接受常识(限于无可辩驳的常识),我们就必须在归纳法之外,寻求另一种原理。

    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除了指示寻求解决的路线以外,我不能自以为还有什么成就。

    自从我放弃了康德和黑格尔的哲学以后,我一直是用分析的方法来寻求哲学问题的解决。我仍然坚信(虽然近代有与此相反的倾向),只有用分析才能有进步。举一个重要的例子,我发现,借分析物理学和知觉,心和物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可以完全得到解决。不错,我所认为的这个解决还没有得到任何人的承认,但是我相信,并且希望,这只是因为我的学说还没有为人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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