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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意识与经验
自经验的知识”的全部意义吗?我自己从来就不这样想。但是我认为,很可能它所适用的范围比一般所认为的更要广。如果你看见一只狗的时候你说“狗”,你看见一只猫的时候你说“猫”,那就证明,你“知道”狗和猫的区别。但是显而易见,如果你能造一架也能这样做的机妻,若是你说这架机器“知道”什么事情,人会认为你是用比喻来说的。只要不是醉心于行为主义的哲学家,人人都相信,我们心中有什么,机器是不会有的。如果你牙疼,你知道你是正在觉得疼。你可以做出一架机器会呻吟,甚至能说“这可受不了”,但是你仍然不会相信这架机器会经受你觉得牙疼的时候所经受的事。

    感觉是否基本上是具有关系性,这个问题所影响到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这样一个学说,名为“中立一元论”。只要是还保留“主体”,就有一个“心理”的实体,在物质的世界中完全没有和它相类似的东西。但是如果感觉基本上不是具有关系性的事件,就无需乎把心理上的和物理的事看做基本上是不同的。很有可能把心和一块物质都看做是逻辑的构成品,这种构成品是由无大分别或实际上是相同的材料形成的。

    可以认为,生理学家认为是脑中的物质的那种东西,实际上是由思想和感情而成。

    心和物的不同不过是一种排列上的不同。我用邮局人名簿做比喻,来对此加以说明。邮局人名簿用两种方法来把人加以区分:一是按字母表的次序,一是按地理上的位置。第一种排列是,一个人的近邻是那些在字母表上挨着他的人;在另一个排列中,是那些隔壁的邻居。同样,一个感觉可以藉一个记忆连锁和一些别的事项归为一类,那样,它就成了心的一部分;也可以和它的因果上的前项归为一类,那样,它就是物理世界的一部分。这种看法就把事情弄得非常简单。当我意识到放弃了“主体”就可以承认这种简单化的时候,我很高兴,认为传统上心和物的问题算是完全解决了。

    可是在一些别的方面,这种新看法的结果就不是那么方便。除去只表现于身体的行为的以外,在知识的任何形式中,有一种不可缺的二重性。我们觉到某种东西,我们记得某种东西,而且,一般说来,知和被知的东西有所不同。这种二重性在从感觉中排除以后,就不得不用某种方式重新拿来用。

    问题发生的第一种形式是关于“知觉”的。各种不同的感觉在这一方面是不一样的。

    嗅觉、味觉和身体的感觉,如头疼或胃疼,在暗示有这种二重性上不如视觉、触觉和听觉那么强而有力。在我们开始思考之前,我们想到我们看见、听到或触到的东西是在我们的身体之外。只是用了一些力,我们才能把我们的注意力转到与看到的东西相对的“看见”上。狗看见兔子的时候,我不能认为,狗对它自己说:“我正在有一个视觉,这个视觉大概有一个外在的原因。”但是如果詹姆士和马赫的见解是对的,当狗“看见兔子”的时候,狗的感觉对兔子只有一种间接的、因果的关系。这种见解使人觉得很奇怪。正是因为它奇怪,我采取这种看法才很慢。可是我认为,感觉的原因(部分是物理的,部分是生理的)的整个学说必不可避免地使我们认为“知觉”是远不象表面上看来的那么一种直接的东西。

    从认识论的观点来说,这就发生了关于“经验上的证据”的很困难的问题。《对意义与真理的探讨》主要是讨论这个问题的。在这本书里,我用“注意到”来代替“认识”。

    “注意到”是以一个不加界说的名词来用的。引用这本书里的话会说明这一点:“假定一个湿天你出外散步,你看见一个小水洼,你躲开了它。你大概不会对自己说:‘有一个小水洼,最好不要迈到里边去。’但是假设有人说:‘你为什么忽然走到一边去?’你会回答说:‘因为我不愿意迈到那个小水洼里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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