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普遍、特殊和名称
里是不会发生的,这是由于在两个时期所伴随的记忆是有差别。但是根据逻辑的证明,这种完全的相同是可以出现于甲与乙两个人的经验之间的。果真如此,上面所提到的我那个学说就使我不得不说,甲的心理状态和乙的心理状态,在数上说是相同的。乍一看来,这好象是不合理的。我们觉得,一定有可能见到或构成一些事物,其性质是,如果一件事物是在另一件之先,则这两件事物在数上是不同的。但是我以为这种看法是由于经验侵入了逻辑的领域。就经验而论,我们永远见不到这种完全的再现。就我们在经验上所能发见的而论,一个人一个时候的心理的整个内容永远不会完全同于那个人另外一个时候的心理内容,也不会同于任何时候任何别人的心理内容。
有些人不喜欢逻辑范围以外的先验的直观,对于这些人说来,我的这个学说有个长处。这个长处是在于处理了一些先验的综合知识的实例。“如果甲在乙之先,乙在丙之先,则甲是在丙之先”,这句话无疑地是综合的,而且使人?觉?得好象是先验的。按我的学说来说,这句话一方面仍然是综合的,却不是先验的,而是自我们的经验概括而来的,这个经验就是,构成瞬间的心理内容的复合体永远不会照样重新出现。从一个经验论者的观点来看,这确是一个优点。
现在我谈一个题目,是跟普遍与特殊密切相关的,那就是专名问题。但是在开始谈这个问题以前,我愿意略谈一谈逻辑语言这个颇有争论的问题。据我的看法,一种逻辑语言应该是这样的一种语言,凡我们藉明白的命题想说的话,都可以用这种语言来说,并且用这种语言,把结构总可以弄得显明。在这种语言里面,我们须用表示结构的字,也须用一些字来表明具有这种结构的项。那时我主张这些项就可以用专名来表明。我认为这种语言之构成对于清楚的思维会大有帮助,虽然我始终没有认为这种语言对于日常生活是合用的。
有一个时期,维根斯坦跟我有相同的意见,也认为一种逻辑语言在哲学里会是有用的。在我给他的《逻辑哲学论》写的导言里,我曾说过他有这种意见。可惜到了那个时候,他不但已经放弃了那种主张,并且好象已经忘记他曾经有过那种主张。所以关于这种意见,我所说的话在他看来是与事实不符。自此以后,他的信徒就竭力否认一种逻辑语言会是有用的这种说法。
在重要的一点上,我愿意承认他们的批评是公平的。当初,我和莱布尼茨一样,认为凡是复杂的东西都是由单纯的东西所组成,而且,在考虑分析的时候,要紧的是把单纯的东西当做我们的目标。现在我却认为,虽然我们知道有许多东西是复杂的,我们却无法?知?道什么是单纯的。不但如此,在一些语句中提出复合体的名字来,这些语句可以完全是正确的,虽则不把这些复合体认做是复杂的。有许多科学上的进展是在于把一向以为是单纯的东西现在看出是复杂的来了。
举例来说,分子是由原子构成的,原子有一种结构,这种结构是近些年弄明白的。
只要我们避免说所正在考量的一件事物是单纯的,我们对于这件事物所说的话就用不着因后来发现这件事物是复杂的而加以推翻。因此,究竟有没有用分析来获得的单纯的东西,这个整个问题就是不必要的了。
这对于专名这个问题有些关系。我原来以为,如果我们是无所不知的,对于每一个单纯的东西都有一个专名,可是对于复杂的东西是没有专名的,因为说出其所以构成的单纯的原素和这些原素的构造就把这些复杂的东西弄明确了。这种见解我现在是抛弃了。
但是,我抛弃了这种见解,却仍然留有关于专名的作用的许多问题。
从传统上来说,有两种名词:专名和公名。“苏格拉底”是一个专名;“人”是一个公名。但是公名是不必要的。“苏格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