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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真理”的定义
,就是它们使人得到好处(同上书,第218页)。

    我曾把上边最后这个定义意译为这样一句话:“无论什么,如果相信它就能得到好处,那就是真理。”实用主义者硬说我大大地歪曲了詹姆士的话,但是我总也不能明白他这话会有什么别的意思。

    人之所信若有极大的效果就成了真理,撇开总的缺陷不谈,这种见解有一个极大的困难我以为是无法克服的。这个困难就是:在我们知道一种所信是真是伪之前,我们应该知道(甲)什么是这种所信的效果,和(乙)这些效果是好还是坏。我认为我们必须把实用主义的标准应用于(甲)和(乙):关于究竟什么是一种所信的效果,我们要采用那种“有好处”的见解来断定,关于这些效果是好还是坏,我们同样须采用那种“有好处”的见解来断定。显然这就使我们陷于后退至无穷。我曾批评詹姆士说:有一种观念,以为一种所信的后果什么时候好,是极容易知道的,事实上是那么容易,一种关于知识的学说对于这样一件简单的事是用不着讲的——我不得不说,在我看来,对于建立一种知识论来说,这种观念是一种最奇怪的假定。我们再举一个例证。

    参加法国革命的人有许多是卢梭的信徒。他们对于他的学说的信仰有深远的影响后果。若无那种后果,则今日的欧洲必是一个大不相同的世界了。如果那些人的信仰的后果就全体来说是好的,我们不得不说他们的信仰是真理;如果是坏的,他们的信仰是伪的。但是我们如何算这个总帐呢?清理这些后果是什么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我们能确定这些后果是什么,我们关于这些后果是好是坏的判断要由我们的政治主张而定。借直接的研究来发现“民约”是无稽之谈比断定信仰民约从全体来说是有恶果还是有善果当然要容易得多了。(《哲学论文》,第135—6页)。

    除了这种对于实用主义关于“真理”的定义纯粹学理上的批评,还有一些批评是属于实际方面的,这些实际方面的批评好像给有实用主义性情的人听更合适一点。关于哪类信仰会在个人的生活中有好的后果这个问题,往往是视政府和警察而定的。在美国能得到好处的信仰,在俄国就要惹祸的。

    反过来说也是一样,在俄国能得到好处的信仰,在美国就要惹祸。纳粹党员的信仰没有合乎实用主义的真理标准,因为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打败了;但是,如果德国是打胜了,实用主义者就会欢呼纳粹信条是实用主义所讲的真理。实用主义者不承认这样的论证,他们指出詹姆士有一个条件,就是:“当然是就长远和整体来说”。我并不认为这个条件能使情形有什么好转。回教徒相信,如果他们在打仗的时候为保卫“真正的信仰”而死,他们就要进天堂。据我看来,这种信仰“从长远和整体来看”已经表明是合算。难道我们因此就认为这种信仰是真理,即使那死了的回教徒在事实上并没有享到他所想望的那个极乐吗?如果他在事实上真享到了那个极乐,我们对于从前基督徒的那种与回教相反的信仰又要怎么说?基督徒以为穆罕默德的信徒死了他一直就进了地狱。

    这种信仰对基督徒是有用处的,但是不可能两方面的信仰都是合乎事实的。

    除了实用主义在理论上的缺陷以外,五十年前在两次世界大战以前我认为,实用主义不但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实用主义这种哲学在社会方面害处是很大的。我这种见解历史已经证明是正确的。那时我对实用主义的批评最后是这样说的:对于国际和平所抱的希望,正如获得国内和平一样,是有赖于在舆论上创造一种有效的力量,这种舆论是由是非的判断形成的。所以若说争论是由武力来决定,而不附加一句武力是靠正义,是误人的。但是能不能有这样一种舆论是要看能不能有一种正义的标准,这种标准是社会的愿望的原因,不是社会愿望的结果;这种正义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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