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真理”的定义
们已经注意到那些事件了;但是我们习以为常注意到许多我们不用语言来提的事。
在一种信仰中,我把信仰所“表示”的和信仰所“指示”的加以区别。信仰所表示的是我自己一种状态;信仰所指示的不一定是这样。但是,在最简单的实例中,如“我觉得热”,其所表示的与其所指示的是同一个东西。因为这个理由,这里犯错误的机会是最小的。在这个最简单的实例中,如果我运用语言,说出这几个字来是由于这几个字的意义所使然:当我说“热”的时候,我说这个字是由于我感觉热。这是一切经验知识所依据的基石。
但是,大致说来,言辞与使言辞为真(如果那个言辞是真)的那个事实二者之间并没有这样简单的关系。如果我说:“凯撒过了卢比孔河”,我这话之所以为真是因为好久之前有过一件事情发生。我现在没有法子来改变这件事情;若是有一条法律通过,认为凡说凯撒过了卢比孔河就是犯死罪,那也和说他过了这条河这话之为真毫无关系。这句话之为真全在对于某一件事实的某种关系。使这话为真的那件事实我称之为那话的“证实者”。只有比较简单的那种话才只有一个“证实者”;“凡人都是不免一死的”这句话,其证实者是和人的数目一样多的。但是不管是一个证实者还是许多证实者,使话能成立或不能成立(看情形而定)的总是一件事实或多数事实;而且这有关的一件事实或多数事实(除在一个关于语言的陈述中)是离语言而独存的,并且也许是离一切人的经验而独存的。
现在我来讲一些信仰,这些信仰,如果用语言来表示,包含这样的一些字,如“一切”或“有些”或“一个”或“这”等。请以这样一句话为例,“我在旷野中遇见了一个人”。如果这句话是真的,则是有我遇见的某一个确定的人,我和他相遇就是我这句话的证实者。但是我能知道这句话是真的,而不知道我所遇见的是谁。在这一个实例中,我所知道的我解释如下:有一种用“我遇见了甲”来表示的一种情形,又有用“我遇见了乙”来表示的一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中甲和乙是人,)等等,以至于全人类。所有这些情形都有些共同之点。这些情形的共同之点用“我遇见了一个人”这几个字表示出来。所以,如果我遇见了我的朋友琼斯,我遇见了一个人的这种认识是我遇见了琼斯这种认识的一个实际部分。这就是自“琼斯”到“一个人”这个推理能成立的理由。
这种分析的重要性和理解一些句子有关,那些句子超出了我个人经验的范围。请以这样一句话为例:“有一些人我从来没有遇见过”。我们大家都相信这句话是真的。我发现,甚至唯我论者因为没有遇见别的唯我论者也觉得骇异。重要之点是,在“有一些人我从来没有遇见过”这句话里,我从来没有遇见过的那些人不是一个一个来举的。
“我遇见一个人”这个比较简单的句子已经是如此,如果事实上我所遇见的那个人是琼斯。虽然琼斯是我这句话的证实者,这句话并不是指他而言,当我说“有一些人我从来没有遇见过”的时候,也是如此。不论是为理解这句话,或是要知道这话真不真,我都不必说出我从来没有遇见过的人实际上是哪一个人。关于“有”或“一些”的句子比一些代以某个个别的人或东西的句子所讲的为少;正是因为这个理由,这些句子在不知道有代替某明确的东西的句子的时候,能够为人所理解。我们都深信我们不但知道有我们不曾遇见过的人,而且也有我们不曾听见说过,将来也不会听见说的人。我们无法举出任何这样的人的一个实例来,可是我们仍然能知道有这样的一些人这个概括的断定。我发见很多经验论者在这一点上走错了路,他们认为我们不可能知道某种某种事物,除非我们至少能够举出一个这样事物的实例来。这种意见如果深信不疑,势必导致很荒谬的誖论,只有不注意到这些誖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