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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非证明的推理
《论盖然性》一书中所采用。他主张,在两个命题之间可以有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是其中的一个命题确可以使另外那一个命题有或多或少的盖然性。他主张这种关系是不明确的,并且可以有程度上的差别,到极端是一个命题使另一个命题必真,或使其必伪。他不相信所有盖然性都能在数字上加以测量,或者即使在理论上都能归结为频率。

    我得到的结论是,无论在哪里,若是盖然性是明确的,频率说都可以应用,但是另有一种想法,也被误称为频率说,可以用更象凯恩斯的学说的一个什么名称称呼它。这个另外那种想法我称之为“可信的程度”或“可疑的程度”。显而易见,我们对于一些事情比另一些事情要确定得多,而且我们对事情的不确定往往并不具有统计性。的确,在乍一看来并不明显的地方,统计性有时却是可以发现的。我念过一本关于撒克逊人侵犯英国的书,使我不得不相信亨季斯特是确有其人,而荷尔撒却大半是传说。也许有可能把有关荷尔撒的证据和有关其他历史人物的证据并排起来,看一看有多么大的比率这种证据已被证明是正确的或是错误的。但是这种做法虽然有时是可能的,却绝不是一切地方都可以用的。在研究被认做知识的事项中,这种做法使可疑性的程度仍然成为一个不可少的概念。

    我觉得,在我所研究的问题中,可疑性这个概念比数学上的盖然性更重要得多。在我所研究的推理中,不仅是前提(即使是真的)不足以使结论确定。更重要得多的是,前提本身就是不确定的。这使我得到一个结论,就是,盖然性的数学方面和科学推理问题的关系不象所想象的那么大。

    其次我就搜集一些实例,在这些实例中,我们做一些我们觉得是很可靠的推理,虽然这些推理只能用逻辑以外的原理来证明。在搜集这样的实例的时候,凡是只要一个哲学家在卫护一个学说的时候为他所怀疑的,我都收纳。大体说来,除了和强的科学论证相抵触的以外,我并不拒绝常识。有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假定有一天,天气晴朗,你在户外散步;你的影子跟着你走;如果你摆动你的胳臂,你的影子就摆动它的胳臂;如果你跳,你的影子就跳;因此你就毫不迟疑,说它是你的影子,而且你确信它是和你的身体有因果关系。但是,虽然这个推理是没有一个精神健全的人会怀疑的,却不能从逻辑方面来证明。在逻辑上不是不可能有一黑块有一些动作,也象你的动作,但是是自己独立存在的。我搜集尽我所能想到的许多事例,其中非证明的推理我们觉得是不能怀疑的,我借分析想法发现,如果我们关于这些事例确实无误,有什么逻辑以外的原理必须是真的。支持这种原理的证据是来自这些事例,而不是与此相反。我觉得有好几条这样的原理,但是我得到一个结论,就是,归纳法不是其中的一个。

    我发现,有些人因为缺乏分析,承认一套一套的非论证的推理,因为他们在主观上有偏见,赞成某些类知识,同时因为与此相反的偏见,不承认另一些套知识。我觉得在任何看来无可怀疑的个别的推理中,我们应该发现这个推理所依据的原理,并且承认以这个原理为依据的一些别的推理。我发见,关于什么能以及什么不能单从经验推断出来,几乎所有的哲学家都弄错了。我把经验知识这个问题分成三个阶段:(1)关于我自己的知识;(2)关于别人的心灵的知识——包括容纳证明;(3)关于物质世界的知识。先从关于我自己的知识说起,我发见普通所讲的唯我论包含很多东西,这些东西是与激发这种学说的那种慎重精神不相合的。我两岁以前所遇到的事情我一件都不记得,但是若说我两岁的时候才开始存在,我想这是讲不通的。我深信后来我遇到很多事情我并不记得。甚至我所记得的事情也说不定从来就没有发生过。

    我有时做了一些梦,在梦里记得一些事情,这些事情完全是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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