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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质(Die QualitaBt) Ⅱ. 定在(Dasein)
完全为猜忌、恐惧种种情感所浸透,我们很可以正确地说,他的意识可以规定为“质”。

    §91

    质,作为存在着的规定性,相对于包括在其中但又和它有差别的否定性而言,就是实在性。否定性不再是抽象的虚无,而是一种定在和某物。否定性只是定在的一种形式,一种异在(Anderssein)。这种异在既然是质的自身规定,而最初又与质有差别,所以质就是为他存在(Sein-euBr-anderes),亦即定在或某物的扩展。质的存在本身,就其对他物或异在的联系而言,就是自在存在(Ansich-sein)。

    附释:一切规定性的基础都是否定(有如斯宾诺莎所说:

    “一切规定都是否定”Omnis determinatio est negatio)。缺乏思想的人总以为特定的事物只是肯定的,并且坚持特定的事物只属于存在的形式之下。但是有了单纯的“存在”,事情并不是就完结了,因为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单纯的存在乃是纯全的空虚,同时又是不安定的。此外,如果象这里所提及的那样,把作为特定存在的定在与抽象的存在混淆起来,虽也有正确之处,那就是因为在定在中所包含的否定成分,最初好象只是隐伏着的。只有后来在自为存在的阶段,才开始自由地出现,达到它应有的地位。——假如我们进而将“定在”当作存在着的规定性,那末我们就可以得到人们所了解的实在。譬如,我们常说到一个计划或一个目标的实在,意思是指这个计划或目标不只是内在的主观的观念,而且是实现于某时某地的定在。在同样意义之下,我们也可以说,肉体是灵魂的实在,法权是自由的实在,或普遍地说,世界是神圣理念的实在。此外我们还用实在一词来表示另外一种意思,即用来指谓一物遵循它的本性或概念而活动。譬如,当我们说:“这是一真正的〔或实在的〕事业”,或“这是一真正的〔或实在的〕人”。这里“真正”〔或实在〕并不指直接的外表存在,而是指一个存在符合其概念。照这样来理解,则实在性便不致再与理想性不同了。这里所说的理想性立刻就会以“自为存在”(EuBrsichsein)的形式为我们所熟识。

    §92

    (β)离开了规定性而坚持自身的存在,即“自在存在”(Ansich-sein),这只会是对存在的空洞抽象。在“定在”里,规定性和存在是一回事,但同时就规定性被设定为否定性而言,它就是一种限度、界限。所以异在并不是定在之外的一种不相干的东西,而是定在的固有成分。某物由于它自己的质:第一是有限的,第二是变化的,因此有限性与变化性即412第一部逻辑学属于某物的存在。

    附释:在定在里,否定性和存在仍是直接同一的,这个否定性就是我们所说的限度。某物之所以为某物,只是由于它的限度,只是在它的限度之内。所以我们不能将限度认作只是外在于定在,毋宁应说,限度却贯穿于全部限有。认限度是定在的一个单纯外在规定的看法,乃基于混淆了量的限度与质的限度的区别。这里我们所说的本来是质的限度。譬如,我们看见一块地,三亩大,这就是它的量的限度。但此外这块地也许是一草地,而不是森林或池子,这就是它的质的限度。——一个人想要成为真正的人,他必须是一个特定的存在〔存在在那里dasein〕,为达此目的,他必须限制他自己。凡是厌烦有限的人,决不能达到现实,而只是沉溺于抽象之中,消沉暗淡,以终其身。

    如果我们试进一步细究限度的意义,那末我们便可见到限度包含有矛盾在内,因而表明它自身是辩证的。一方面限度构成限有或定在的实在性,另一方面限度又是定在的否定。

    但此外限度作为某物的否定,并不是一个抽象的虚无,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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