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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质作为实存的根据 Ⅰ. 纯反思规定
中,那些未经理解和证明的思想便可同时得到理解和证明。

    在日常生活里以及在有限科学里,我们常常应用这种反思式的思想方式,意在对于所要考察的对象与日常生活的真切关系有所了解。对于这种认识方式,只要其目的可以说是仅在于求日常浅近的知识,当然无可非议,但同时必须注意,这种认识方式,无论就理论或就实践来看,都不能予人以确定的满足。其所以这样,乃由于这里所谓根据还没有自在自为地规定了的内容;因此当我们认为一物有了根据时,我们不过仅仅得到了一个直接性和中介性的单纯形式差别罢了。

    譬如,我们看见电流现象,而追问这现象的根据〔或原因〕,我们所得的答复是:电就是这一现象的根据。所以这种根据只不过是把我当前直接见到的同一内容,翻译成内在性的形式罢了。

    再则,根据并不仅是简单的自身同一,而且也是有差别的。对于同一的内容我们可以提出不同的根据。而这些不同的根据,又可以按照差别的概念,发展为正相对立的两种形式的根据,一种根据赞成那同一内容,一种根据反对那同一内容。譬如,试就偷窃这样的行为而论,这一事实便可区分为许多方面。这一偷窃行为曾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但这个穷困的偷窃者也借此获得了满足他的急需的物资,并且也可能是因为这被窃的人未能善于运用他的财产。诚然不错,在这里侵犯财产权比起别的观点来是决定性的观点,但单靠充足理由律却不能决定这个问题。诚然,照一般对于充足理由律的看法,这条规律不是空泛的理由律,而是充足的理由律,因此我们可以解释说,象刚才所举的偷窃例子,除了举出侵犯财产一点外,还可以举出别的一些观点作为根据,不过不能说是充分根据罢了。但须注意,既说充分根据,则“充分”一词不是毫无意义的废话,就是足以使我们超出根据这一范畴本身的词。“充分”二字,如果只空泛地表示提出根据的能力,那便是多余的或同语反复的字眼,因为根据之所以是根据,即因为它有提出理由的能力。如果一个士兵临阵脱逃以求保持生命,他的行为无疑地是违反军法的,但我们不能说,决定他这种行为的根据不够充分,否则他就会留守在他的岗位上。

    此外还有一层须说明的,即是一方面,任何根据都是充足的,另一方面,没有根据可以说是充足的。因为如上面所说的,这种形式的根据并没有自在自为地规定了的内容,因此并不是自我能动的和自我产生的。象这种自在自为地规定了的,因而自我能动的内容,就是后面即将达到的概念。当莱布尼茨说到充足理由律劝人采取这个观点考察事物时,他所指的,正是这种概念。莱布尼茨心目中所要反对的,正是现时仍甚流行的、许多人都很爱好的、单纯机械式的认识方法,他正确地宣称这种方法是不充足的。譬如,把血液循环的有机过程仅归结为心脏的收缩,或如某些刑法理论,将刑罚的目的解释为在于使人不犯法,使犯法者不伤害人,或用其他外在根据去解释,这些都可说是机械的解释。如果有人以为莱布尼茨对于如此贫乏的形式的充足理由律会表示满意,这对他未免太不公平。他认为可靠的思想方式正是这种形式主义的反面。因为这种形式主义在寻求充分具体的概念式的知识时,仅仅满足于抽象的根据。也就是从这方面着想,莱布尼茨才区别开Causas of eicientes (致动因)与Causas einales(目的因)彼此间不同的性质,力持不要停留于致动因,须进而达到目的因。如果按照这种区别,则光、热、湿平等虽应视为植物生长的致动因,但不应视为植物生长的目的因,因为植物生长的目的因就是植物本身的概念。

    还有一点这里必须提及的,即在法律和道德范围内,只寻求形式的根据,一般是诡辩派的观点和原则。一说到诡辩我们总以为这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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