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篇 十二、工会问题
社会主义的工人,应该知道的。
民族社会主义的雇主,也应该知道工人的幸福,和快乐,就是他的大企业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要件。
民族社会主义的工会,并不能和他种的工会并存,因为民族社会主义的工会,必须认识它自己的任务的普遍性和由这种任务所产生的义务,不被其它组织所阻碍,并且还须发展它自己的特色。
它不能和他种同类组织人妥协,而且还须保持绝对独立的权利。
在过去,曾有不少的反对我们独立行创立工会的议论,但是到了现在,还是一样。
我不愿考虑各种必要失败的试验。
像从工人血汗所得的工资当中,去提取一部分用以来维持工会,而这工会,又是未必一定有利于他们会员的,所以我必定认这一点是不对的。
在一九二二我们的行动,就是根据了这种意见的,其他的人士,在表面也像是有着过人的见识,大家去着手创办工会。
可是没有多少时候,他们便烟消云散,结果和我们一样。
所不同的就是我们以前既不欺入,也不自其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