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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封信
法院是以6票比3票的结果,反对美国政府限制这两家报纸发表这些秘密文件。这是对这个具体案件的判决,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有关国家安全与新闻自由关系的问题。参照这个案件,也不能使“进步”杂志案的答案就更清楚。

    在“五角大楼”案中,有两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提出,他们认为,在如下情况下,也许政府可以以国家安全为由,预先限制新闻发表,即政府必须证明“这种发表将无可避免地,直接地,立刻地导致危害,这种危害必须类似威胁已经发航的运输船的安全。”可是,谁又能说得上,对于热核武器该怎么定义quot;直接和立刻quot;的危害呢?说到底,以往的规则都无法解决核时代的案件。

    另一方面,“进步”杂志则辩称,在科学的领域,哪怕是热核科学的领域,所谓国家安全与新闻自由的“两难问题”更为简单。他们认为,整个旧的安全概念在此领域都行不通。他们引用了爱因斯坦的一段话:“通过原子能的释放,我们这一代给这个世界带来了自人类历史发明火以来最具变革性的力量。这个宇宙的基本能量,已经不再适合可以被抛弃的狭窄民族主义的概念。因为,现在已经谈不上保密,也谈不上防卫了。这一切都已经无法控制,除非能够唤醒人类的良知和坚韧。”

    “进步”杂志还找了一些权威的核科学家支持他们。不少专家并不同意他们发表文章的理由,他们觉得讨论核武器的伦理问题,并不一定要提供制造它的技术资料,甚至他们也看不上瓦德.莫蓝的科学知识,他们之所以支持杂志社,是因为觉得文章的内容已经算不上是秘密,发表并不会有什么害处。

    但是,美国政府出动了国务院,能源部,防卫部和主要的核武器设计实验室的专家,他们宣布,如果该文章出版,“会有损美国的安全,会帮助外国发展热核武器,会增加热核战争的危险。”尽管美国政府上一次打输了“五角大楼”的官司。但是他们觉得,这一次可不是上一次,他们手里还有一个绝招---在1954年,美国国会曾经通过了一个“原子能条例”。这是处理非正常情况的非常规条例,是美国极少几个特别授权美国政府可以进行新闻预禁的法规之一。

    该条例规定,美国政府可以起诉并要求法院禁止任何人揭示“限定资料”。“限定资料”包括核武器的设计,工厂,设备,或特殊核材料的生产……。但是,不包括已经解密和已经被划出“限定”范围的资料。美国政府宣称,这种资料生来就是保密的。不管是一个政府雇员从实验室得到,还是一个公民作在自己家里想出来的,不论是设计,公式,还是一个念头,只要一产生,就是保密的。所以,哪怕瓦德.莫蓝拿出证据,他百分之一百的资料都是从公开出版物上抄下来的,但是,只要他把它们凑在一起,结果就是保密的,除非美国政府同意宣布这不是秘密。该条例还有犯罪处罚规定。在当时,揭示“限定资料”的处罚,是一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十年以下监禁,也可以同时并罚。

    这案件一旦归到“原子能条例”下面,就成了一个暗箱。瓦德.莫蓝的辩护人在保密的挡箭牌下,不能知道有关此案的几乎一切信息。被告也无法回答面前的一大堆问题。任何试图被引进法庭的证据,都有一个保密的陷阱等在那里。例如,瓦德.莫蓝为了证明自己的资料来自公开读物,他拿来一本自己的大学教科书,政府说,他在教科书上划的线必须擦掉才可以拿出来,尽管这些线只是他读大学准备考试时划的。他又拿出一些杂志文章,一个记者后来报道说,他拿出来东西的都被司法部宣称是秘密的,指出文章哪一部分是秘密的行为本身,是秘密的;争论它是不是秘密的争论,是秘密的;法庭对于这些秘密的看法,也是秘密的。这里有件很有趣的事情。新闻检查制度这个字眼,在美国是份量很重的,或者说,是很难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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