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封信
觉得挺神秘的。问题是这些小摊儿是与众不同的“特殊摊位”,他们不用申请执照,因为当局承认他们这是在“宗教表达”,是在“言论自由”,不算是“摆摊作买卖”。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站在学校和学生两方的任何一边,仅仅从一个角度去看,都有相当充分的理由,而且都涉及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解和执行。因此,这样的事情只要双方坚持,那么除了告到法院别无他路。这种案子,在美国人眼里,绝不是什么几个学生办刊物的小事。全国都会眼巴巴地等着判决出来。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这是在某种情况下两个原则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的问题。这种情况偶有发生,相当于一个悖论。
在该案走向最高法院的途中,上诉法院曾经作过一个判决,该判决认定,大学拒绝资助学生的宗教言论自由,虽然显示歧视,但是为了维持“政教分离”的根本利益,大学的这种做法还是符合宪法精神的。
最终,如此困难的案子还是要走向最高法院,判决的投票情况也反映了解开这个悖论的难度,裁决是以五比四通过的。最后断定弗吉尼亚大学拒绝为这个学生团体的宗教刊物提供资助,是妨碍了他们言论自由的权利。学生团体终于胜诉了。一位法官的判决文写得十分生动,他写道:“言论自由中如果不包括宗教的话,就好象汉姆莱特一剧中缺少王子的角色一样。”最高法院同时说明,这只是意味着各州应该以超然的立场对待学生团体,不管他们是宗教团体还是非宗教团体,都应该以同样的方式支持,而并不是意味着政府从此可以开始资助教会,各法院必须防止这方面的“滥用权力”。
最终裁决是出来了,但这只是在这一个阶段,法律上的一个执行定论,争论并没有中止。既使在宗教界,引起的都并不是一片齐齐的喝彩声。一名美国浸信会公共事务联合委员会顾问就这样说:“对于宗教自由而言,这是一个不幸的日子,在我国的历史上,最高法院首次赞成以公共基金来资助宗教。我们这个国家的创建者明白这一点,若要使宗教富有意义,那必须是自愿自发的,不受政府的协助和控制。”
当然,也有完全相反的观点。美国法律与正义中心的首席法律顾问,就发表了这样一篇谈话,“在争取宗教自由的斗争中,我们跨过了一条重要的门槛。这个信息很清楚:宗教言论和传讲教义的人,必须受到与其他任何团体完全相同的对待。宗教言论的内容不应成为不能获得资助的原因。”
向你介绍这两种不同的看法,并不是要你去从中作出一个判断。当然,和所有的人一样,你也可能有你的倾向,也可能觉得“公婆皆有理”而无法走出这个悖论。这都无关紧要。我想,我之所以向你介绍这个刚刚发生的案例,是使你能够体会美国人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持的谨慎态度,也能了解到在美国越来越多的团体和派别学会利用宪法所赋于自己的权利,以合法地宣传自己,扩充自己,包括宗教在内,形成一种“公平游戏”,“公平竞争”的局面。
我也想让你了解,在美国有许多问题都并没有一个最终的定论。人们只是围绕着两百多年前定下的原则,尽他们的努力去实行。每一个时代都有它的限制,也都会带来它的新问题。也许,重要的并不是今天的认识,而是不断思考和认识的过程。有些问题在美国已经反复探讨过,但是,至今仍在一个探讨的过程中,例如在美国讨论有关言论自由的“自由表达”时,一直有一个有关“烧国旗”的问题在那里困扰着大家。
刚来美国时,我发现一个很不寻常的景象,就是有不少美国老百姓是自动在家门口悬挂国旗的。尽管不是家家都挂,但是,挂的人家数量也不少。有的人家是国庆之类的大节日挂,还有一些人家是长年都挂,国旗的尺寸大的小的都有。后来逐步了解到,美国在60年代以前,这种情况更为普遍,尤其是二次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