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封信
查逮捕要搜捕状吗?联邦政府或是什么地方政府假如真的要找什么人的碴儿,还怕开不出一张搜捕状?对麦克苏利夫妇的搜捕不是“各状俱全”的吗?这也是我在前面曾经说过,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严格执行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也正因为如此,美国法院在处理这一类案件的时候,是相当仔细的。否则的话,这一条很容易成为虚设条文。
在历史上,这种情况真是太普遍了。英国就曾经给它的警察们广发“通用搜捕状”,使得女皇的部下们可以随时随地冲进任何人的私人领地搜寻“走私货”。这种臭名昭著的滥用搜捕状,在英国引起过公众的极大谴责。因此,到了18世纪中叶,英国的这种“通用搜捕状”有了很大的限制,只有在一个领域里还用,就是对所谓的“颠覆罪”。
在北美大陆还是英国统治的时候,抗税的风潮一起,这种“通用搜捕状”立即就在北美大陆复活了。英国国会授权这种“搜捕状”可以令警察,治安人员等,在北美洲他们所统治的地区,对所有的“房子,仓库,商店,地窖,船只,包裹,箱子,盒子,桶,任何行李,进行打开搜查”,以寻找没有按贸易法交税的货物。
因此,在1761年,还远在美国独立之前,波士顿的商会就向法院投诉,并且提出,一张搜捕状应该只有在发给特定警官,规定搜查特定房子的特定东西时,才是有效的。如果象“通用搜捕状”这样,把任意搜捕的权力交给任何政府人员,等于是每一个人的自由权利都捏在任意一个小警察的手里,而这种包括隐私权在内的权利,是应该留给老百姓的。他们的代表有一段著名的话,“一个人的房子就象是他的城堡,当他安安静静地待在里头的时候,他就应该安全得象一个城堡里的王子。如果通用搜捕状应该算合法的话,这种个人的特权就被彻底毁灭了。”
美国成立之前,波士顿法庭上商人代表的长达5个小时谴责“通用搜捕状”的发言,不仅成为此后的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基础,也成为15年后美国独立的先声。这也是美国人对于搜捕状特别敏感,对于个人隐私,私人财产特别珍重的历史原因。
执行宪法第四修正案时,美国法院认为,最起码要确定:搜查特定的“地点,对象,物品”,是否有“合理的理由”。而且,作出决定的人必须是“处于中间地位的,独立的行政官”,而不能是与该案有牵扯的警官。
所以,美国上诉法院对麦克苏利夫妇这个案子中看上去“合法”的搜捕状,仔细进行了分析。搜捕状的发出是基于房东的儿子小康普顿的誓言,他发誓说,他父亲“在上述地点肯定看到了确定的颠覆材料”。上诉法院首先否定了这份宣誓作为搜捕状基础的合理性,原因是看不出宣誓人和这个调查有什么关系,他的誓言内容并不是他的亲眼所见,而是“道听途说”,更何况,“誓言”里只提到“颠覆材料”,没有什么具体内容。就算肯塔基州的那条“颠覆法”在当时是有效的,“誓言”里也看不出有任何具体材料是违反了这条法律的。接下来,上诉法庭指出,搜捕状指示警察搜查“颠覆材料,或印刷机,或其它印刷和传布颠覆材料的机器”,却没有对所搜的材料作精确描述,如果所谓的“颠覆材料”是一篇文章,至少要有明确的名称,内容。没有对搜查对象作精确描述,这也是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在法庭做证时,当初参与搜查的警察对有关宪法权利的了解,几乎是一无所知,但是他们已经是一个执法人员了。所以,两个世纪以前波士顿商人代表的警告,读上去并不过时。
美国上诉法院认为,麦克苏利夫妇的家遭到搜查一案,是非常典型的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违法搜查案例。所以,参院所开出的传票是建立在违法搜查的基础上,传票因此无效。麦克苏利夫妇由于拒绝服从参院传票而被判的藐视国会罪,也因此而被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