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封信
理解了美国人对于这一类问题的原则,他们一般来说,对刑事案件的审判从来不持有完全“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乐观态度。他们相信会发生一些情况使大家都难以判别,在这种情况下,我惊讶地发现,他们的原则很简单,就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
因此,在法庭上,检察官最重要的,是要提供“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在辛普森一案中,辛普森对于他和妮可的离异始终没有想开,而且在他们分开之后,曾多次到妮可居住的地方,不仅发生争吵,还情绪失控动手打过妮可,以至于有一次当他愤怒地冲向妮可住所的时候,妮可吓得打报警电话。这一类电话都是有录音的。这一录音在法庭上曾一再播放。同时,妮可还在银行租了一个保险柜,里面有她被辛普森殴打以后脸上带伤的照片,还有一份遗嘱,似乎也在暗示辛普森对她有生命威胁。再者,其他人,包括辩护律师在内,都提不出使人信服的有动机的其他任何嫌疑犯。
可是,这一切都还不是“超越合理的怀疑”的证据。包括出租车司机所提供的证词等,也还不是“超越合理的怀疑”的证据。在作案现场没有人证的情况下,真正有份量的,应该是那些现场的血液取样DNA检验报告,以及血手套,血袜子等物证,但是提供物证的同时,检察官必须向陪审团证明,取证是科学的,证人是可信的,是“超越合理的怀疑”的。
同时,辩方律师却根本不必去证明什么,辩方律师所必须作的事情,就是对证据提出怀疑,并且使陪审团对证据的可信度也发生怀疑,那么,就胜利有望了。
在检方证人非常漫长的作证过程中,辩方律师竭力使人们相信,检方所提供的证据,有可能是警察栽赃的结果。说实话,我一开始是不相信这样一个方向有可能走得通的。要让陪审团相信这样一个看上去很离谱,而且非常异乎寻常的假设,实在是太难了。在我看来,有几个地方辩方律师使人感觉很勉强。比如,他们假设妮可有可能是被哥伦比亚贩毒集团杀死的,因为妮可有吸毒的历史,如果大量购买毒品又不能支付的话,犯毒集团是有谋杀此类客户的情况。但是,这种谋杀一般都十分“专业”,不仅用枪,而且干脆利落,从此案的现场看根本不象。更何况这只是猜测,没有任何依据。另外就是他们对冯警官表现得过分的攻击。他们还曾提出,辛普森在运动生涯中,身体受过伤,这些旧伤导致他根本不可能做到去刀夺两命,可是辛普森在从球场上退役之后,偏偏不甘寂寞,拍摄了大量商业性的健身录像带。检方马上在法庭上放起了这些录像,只见镜头前的辛普森体魄强健,动作自如,还不停地在开着玩笑,看得他自己和辩护律师都哭笑不得。
但是,有几个地方他们显然是成功的,首先是指出了取证过程的操作不规范,血样保管有漏洞,提出辛普森被警察抽去作化验的血少了一些(暗示有人利用了这份血样去栽赃,给栽赃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还提出辛普森作案时间的疑问。另外,给陪审团留下深刻印象的一个场面,就是让辛普森试戴在现场拣到的那双血手套。尽管检方此后调动了一切手段证明手套的本来的尺码是合适的,只是有些缩水了,但是在法庭上,辛普森吃力地把两只大手硬撑进显然偏小的手套,我相信这样一个景象比任何说明给人留下的印象都更为强烈。
尽管如此,当检方的证人纷纷作证完毕的时候,并没有给人一种形势明朗的感觉,也丝毫看不出辩方有绝对取胜的迹象。在美国,被告被警察掌握了一大堆证据,却反过来指责警察是栽赃,这种情况毕竟还是罕见的。如果被告的律师不拿出点什么绝招来的话,很难取信于陪审团。同时,形势不明朗的状态,对检方也是一个不详之兆,因为这说明检方的证据仍处于被挑战的过程之中。
在这一段时间里,辛普森本人也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