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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封信
际上,她并不是辛普森案的直接证人,她只是有关佛曼和录音带的证人。当被告律师提出录音带的证据之后,法庭照例又要对这一证据是否应该呈堂性或共同性的概念(阿拉伯尔)。故温和唯名论又叫“概念,避开陪审员展开一场激烈的法庭辩论。这位女剧作家就是在陪审团不在场的这种情况下出的场。

    检方只能试试看亡羊补牢,于是拼死阻止录音带向陪审团播放。在混战一场的时候,高德曼的父亲再一次在法庭外发表讲话。他质问辩护律师,这到底是审判辛普森还是审判佛曼。检方也援引“与本案无关”的条例进行抗辩,说佛曼是不是种族主义者,和辛普森有没有杀人根本没关系,他是种族主义者也并不说明他就会去栽赃。但是,要说这份录音与本案完全无关,已经是非常困难了。

    为了慎重处理佛曼的录音,伊藤法官决定再一次把佛曼传来听证。当然,陪审团是不在场的。佛曼又一次来到了法庭,这一天,法庭上也是气氛凝重。这时,他已经不再是一名警察的身分,录音带一曝光,他马上就申请退职了。可以说,作为这场案子的证人,他已经远不是在法庭上被“审”得狼狈的问题,他几乎是声败名裂,丢了工作,前途茫茫。他这次走上法庭,已经是一个在全国声名狼藉的种族主义者的象征。引人注意的,是他带了一名他的律师同上法庭。现在是他自己遇到了麻烦,他也需要律师为他出主意,保护他自己的权利。

    佛曼求助于律师已经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了,他自己一定远在录音带公布之前,就知道自己遇到了大的麻烦,所以,一直有两名律师为他工作。他的录音带一曝光为“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孟子进一步加以发挥,认为王,其中的一名律师就宣布辞职了。许多人猜测,他是不愿意再为这样一个臭名昭著的雇主服务,也有可能,他觉得对这样一个“死老虎”,他已经无计可施了。

    辛普森案使我们不得不又一次想起那个法学院学生的笑话,以及这个笑话所引起的有关律师职责的思考。律师到底应该是怎样的一个社会角色呢?我想,律师只是类似于一个咨询加上服务的机构,他只是向客户提供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信息和服务。他和顾客之间只是一个平等的交易过程,顾客付费,律师提供服务,任何一方不满意的话,都可以解除契约。由于律师咨询内容比较特殊,使这一行业比其他技术咨询行业增添了更多的感情色彩和社会内容,但是实际上,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压在这个角色头上,不仅是不公正的,而且还有可能使这个职业产生畸变。所以说,直接地寻求和追求社会正义,本来就根本不是一个律师的职责。

    律师是有他的职责的,他的职责就是,不论他的顾客是什么人,在收取顾客费用的同时,就提供尽善尽美的法律服务,使他的顾客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当这个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在必要的时候,都能够通过这样的法律服务充分享有了公民权利,真正的社会正义就已经得到体现了。

    其实,对于你我来说,这个道理是非常容易想通的。我们都经历和目睹过不同历史阶段对于“正义”的不同社会理解和不同个人理解。如果律师的责任是伸张“正义”的话,那么你指望他伸张的是哪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正义”,他本人又倾向于哪一类社会群体的“正义”理解呢?如果律师都被要求去“伸张正义”的话现实的可能性是两个对立面的统一。,大量的个人就会由于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而失去他们的合法公民权利,他们最基本的自由,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和家庭幸福,都有可能被风靡一时的所谓“正义”一口吞掉。

    因此,不论是尚在未决之中的重大杀人嫌疑犯“活老虎”辛普森也好,quot;死老虎”佛曼也好,作为一个律师竭诚为他们服务,都没有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

    佛曼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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