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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封信
”的指责。在该案结辩之前,洛杉矶政府宣布,到当时为止,属于政府的检察部门,已经用了八百零五万一千七百三十九美元,这些钱当然来自当地的税收。这笔费用还不包括洛杉矶警察局的调查开支。

    从这里你可以看到,我所说的一个平民被告面临强势,实在不是一个什么轻松话题。警察和检察部门可以动用以千百万计的金钱来对一个平民进行调查和诉讼,他们有可能是象达顿律师那样看上去正直的理想主义者,至少有章有法;也有可能是象佛曼那样甚至比佛曼更糟,既有某种偏见又没有职业道德的执法犯法者,陷害栽赃都有可能。即使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也可能在某种信念的引导下,打击一个和他信念不同的平民。而当一个政府,或是政府的某一个部门,当他们出于某种原因,对某一个体或者某一群体的平民看不顺眼,想要“治治”的话,他们手里可以运用的,有的是巨大的财力和这种财力所可能调动的力量,尽管这些钱本身是来自人民。因此,你可以看到,一个平民如果沦为被告,在政府这样的强势面前,如果出现品质低劣执法人员,有法不依,而且利用这个强势“仗势欺人”的话,那么这个被告被诬告,被陷害,被夸大罪行,被非法凌辱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如果宪法和司法制度还不明确地宣布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并且坚决执行“公平审判”的话,这个社会还会有什么“正义和公道”可言呢?

    辛普森并没有公布他为了应付这场官司到底用了多少钱。但是一般的判断都是他已经早就用完了他的钱。他必须用将来挣的钱来归还欠债了。不管他用了多少钱,我觉得首先要搞清楚“金钱买正义”这句意义不明确的话,到底指责的是什么。我想问的是辛普森是到哪里去买来了正义,他是送钱给检察官,法官或是警察了吗?是从他们那里去“买”正义了吗?显然不是这样。他是花了巨款,但是买的是律师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他用这笔钱得以能够在全国各地收集证据,并且以此在法庭上公平地与对方据理抗争。这里我看不出有什么问题。相反,需要做的不是抑制辛普森的“金钱买正义”,而是应该考虑如何资助其他的平民也能同样正当地“买到正义”。

    在美国,这方面的工作是必须做的,因为宪法第六修正案明确规定,被告有权利“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神探亨特”在向被抓住的嫌疑犯背诵了“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这个权利,任何你讲的话都有可能在法庭上成为对你不利的证词”之后,就是背诵“你有权请一个律师……”如果一个平民请不起律师的话,那么,他会告诉你,法庭将会为你指派一名律师。宪法规定请律师是被告的权利。在美国律师有是一种收费的服务业,这个矛盾如何解决呢?一般是法庭规定律师都必须有一定的小时数的义务服务。这就是法庭指派律师的来源。我以前告诉过你的如“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这样的民间组织,也有为平民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他们经常能够得到一些非常好的律师作义务服务。对于一些民事案件,比如牵涉婚姻,住所,福利等等,美国联邦政府有一个联邦法律服务公司,为请不起律师的人提供免费律师。这个公司去年经手了170万个讼诉。但是,这个公司不管刑事案件。

    在美国,一个被告可以主动放弃你请律师协助的权利,但是不可以因为没有钱而被迫失去这样的权利。去年洛杉矶大火,不知烧掉了多少人家的房屋森林,结果闯祸的是一个刚刚从南美偷越边境过来的中国人。但是,他还是有权拥有一个法庭指派给他的律师,最终我记得判的刑期很短,虽然造成的损失惊人,因为他是烧火取暖,属过失犯罪,并不能因为他是一个非法移民,就夸大罪行,或加重处罚。

    法庭指派的律师,当然不会都象夏皮罗,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说明法庭给你派的律师不尽职的话,你可以据此上诉,推翻原判,我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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