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奇堡:私刑的发源地
就是独立战争剩下的四至五年之间。这个“法庭”现在看来还是相当克制。审理过程中,原告、被告和证人都必须上法庭;被告不仅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被告还有权向威廉斯堡的法院上诉。凡是被判无罪的,当庭释放,并且可以获得法庭的道歉。那么,被判有罪者如何处置呢?一开始,他们对罪犯的惩处,限于所谓“旧约摩西律”。就是脱去犯人的上衣,鞭打三十九下,随即释放。随着英军攻入弗吉尼亚,政治化盗贼的犯罪开始加剧,他们经常抢劫独立军的军火军粮,再向英军出售。于是,“人民法庭”的惩处也开始加重,判决的处罚改为拘禁一至五年。这个法庭没有发出过更重的判决,更没有判过死刑。
几年的时间一晃就过去了。独立战争结束后,弗吉尼亚立即恢复了战前的秩序,“人民法庭”寿终正寝。这个州后来和其他地方一样,有了依据美国宪法建立的独立司法制度。当时,不论在当地还是在美国其他地方,人们都没有注意这段小小的插曲。小查尔斯·林奇的生活当然也没有因为这段经历有所改变。他依然是一个完全正面的形象。他在当地和弟弟约翰·林奇一起受到尊敬和爱戴。战争结束不久,1786年10月29日,六十岁的小查尔斯·林奇去世,埋葬在他自己家的烟草田间。墓碑上的碑文是:“爱国、热情的模范公民小查尔斯·林奇上校之墓”。每年夏天,宽大的烟草叶像波浪般在墓前随风摇荡。
战争结束了,小查尔斯·林奇也已经平静去世。他照理会和父亲老查尔斯一样,作为一个社会贤达留在“地方志”
上,被家乡的后人怀念。这个故事也就结束了。可是,谁也没有想到,从这个历史人物出发,林奇演化成一个普通的英语单词,不仅风行美国南方,而且跨越国界,被整个英语世界所熟知。林奇(lynch,lynching)成为一个很揪心的词:
民众私刑。
人们很少想到,有一些东西看上去非常脆弱,却是不能轻易去打破的。对契约的敬畏之心大概就是其中之一了。
“人民法庭”的依据是民主理念中“民众自治”、“多数统治”的原则。但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建制仅仅基于这样的原则是不够的。为了建立公正独立的法庭,司法建制必须具有牢靠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来源于,第一,公民契约,即在自然法原则上的宪法基础;第二,必须按照严格的预定的程序产生。没有这样的合法性的“法庭”,即使在当时当地被公认为是公正的,但是一开先例,终有一天难免“多数的暴政”。对于民众激情的过度赞美是危险的。“人民”和“暴民”之间,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在失控的人群中,“人民法庭”随意蹂躏和消灭一个生命的情况,就很容易发生。聚集的人群在心理上一旦放任自己,就容易在处置罪犯的借口下,忽略个体生命,放大自己的权力。程序自然会迅速简化,刑罚必然就日趋严峻。而契约规定的严格的司法程序正是对草菅人命的有效约束。
曾经有过一个扭转的机会。在独立战争结束后,一些在林奇堡服过刑的人,前往弗吉尼亚州政府,控告小查尔斯·林奇“自组法庭,擅行私刑”的违法行为。这些上告的人基本上都是当年的保皇派。不知是弗吉尼亚的新政府有点“派性”,还是小查尔斯·林奇的“人民法庭”在战时也无可厚非,总之,州政府并没有支持这些事实上被侵犯了公民权的上告者。州政府的判决虽然言辞温和地承认,小查尔斯·林奇的“临时措施并不完全与法律相符”,但是,“在非常时期”,这样的做法“还是可以容忍的”。于是,在初生的美国,“民众私刑”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被法律制裁。民主制度的一个隐患,即“民众罪行”,没有被及时遏止。
弗吉尼亚以小查尔斯·林奇开端的“民众私刑”,在独立战争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