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顺帝
久侍近闼升官了。
伯颜又以汉人造反,重申汉人高丽人及南人不得执兵器之禁。《元史》说他曾提议杀张、王、刘、李、赵五姓人,读来好像不近情理。可是他又确曾以顺帝名义下诏:“汝宁棒胡、广东朱光卿、聂秀卿皆系汉人。汉人有官于省、台、院及翰林集贤者可讲求拘捕之法以闻。”而更不合情理的,则是他又禁汉人学习蒙古文及色目文。一方面元朝法律有明文规定:凡五品官以上所进表章都要以蒙古文为正本,汉文为副本。
伯颜于1340年败后,他好多措施都被放弃,譬如科举又已恢复。只是有些原有种族上不平等的法令,依然存在,例如“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又如“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汉人死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这类条文与元朝及顺帝全始终。我们今日提出这些文件,也不专在替汉人鸣不平,(因为鸣不平没有浓厚的历史意义),而是指出元朝人不明了中国官僚组织的真性格,因此也不明了他们自己所作所为的真实意义。
从长远看来,要是蒙古人决定了他们自己统治者的地位和色目人的次要地位,都应长久的保持,有如世袭的阶级,则他们的政治体系也应当构成“封建”形态。这也就是说,自始就以地方分权的办法,听任宗室王子主持他们采邑内部各种民事刑事,王室只要求他们供应军事上的人员马匹,并且按时进贡,然后各采邑才能彻底的举行次层的封建,这样才能将全社会构成一个金字塔的模样,全民都有尊卑长幼的序次,而且通过遗传,永不更动。更之地产也要与政权不相划分,经理人员则为武士,如此才能防制社会的流动性摇撼全部体制。同是享有特权者,也各有他们在社会里固定的功能。日耳曼之部落在中世纪以前征服西欧时,就用这种体制,产生了西方的封建制度,而且维持好几百年。可是事实上忽必烈的组织系统,又采取中央集权制,不仅地方政府分为路、府、州、县,官员由大都委任,而且再由中央派出行中书省、行枢密院和行御史台。《元史》里面的“百官志”,名目浩繁,共有文散官四十二阶武散官三十四阶,依原则各官按品级都能互相交替,甚至“投下”(贵族的食邑)也由中央政府设官分职的看管,佛教的寺院成了贵族出纳款项的银行。于是食禄的贵族全无责任,反因他们利薮之所在,开倾轧争夺之门。
蒙古人倾向实际,不耐心于中国传统政治的道德观念和抽象原则。殊不知官僚政治虽有无数矫揉伪饰的地方,其提倡对自身的约束和对人的揖让却并不是全部做作。并且这种道德观念确是各人衷心奉行,或者只成为社会上的一种压力没有实际的区别。在当日无法将亿万军民个别的管理得全无差错的时候,这些抽象原则之精神上的力量仍不可忽视。最低限度它们维持官僚体制上逻辑的完整,间接培植着民间对朝代的信心。一般说来,蒙古人不能体会到这种文化上的因素是一种行政工具;语言上的隔阂,无疑的有决定性的影响。即算对儒家思想最为崇重的仁宗爱育黎拔力八达一朝也不过由皇帝的命令将《大学衍义》、和译为蒙古文。以双方心理上和社会习惯上的距离之大,其隔阂不能因此弥补,当时汉人留下很多蒙古人不通文墨、他们不屑与之为伍的纪录。其实官僚不能朗诵诗书,皇帝的圣旨以俚语抄传,本身不一定成为行政上的差错,但是集体的讲则是这些因素在中国特殊的环境里,构成统治者不能赢得被统治者自动合作的关键之所在,伯颜不过将这鸿沟更加显明的公诸众览而已。
中国的好几个朝代,都有“中兴”一事。大概朝代初年的军制和财政税收,到中期已失时效,中兴需要一番挣扎,一般新的安排或是改组,或是局部的修正,都要通过社会的中层(中国作家强调“士大夫”,外国作家则指名为“绅士阶级”)才能透入到基层机构的民间里去,这时候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