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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先验的知识如何可能
是四个物体,即使物体是不能经验的。我们这样断言,当然是因为它属于我们说2加2等于4时所意谓的范围之内。它的真理就和断言两种现象加上另两种现象等于四种现象一样是不容置疑的。因此,康德的答案就不恰当地限制了先验的命题的范围,此外,他想说明它们的确切可靠性的尝试也已经失败了。

    且不谈康德所提出的特别学说;在哲学家们中间,现在有一种最流行的见解,即把一切先验的都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是心灵的,这是因为与其说它和外界事实有关,毋宁说和我们所必须采用的思维方式有关。在前一章里,我们已经提到了通常称为“思维律”的三条原则。过去这样定名是很自然的。但是,现在却有确凿的理由说这个名称是错了。让我们举矛盾律为例。这条定律通常陈述的形式是“任何东西不能既是又不是”。它所表达的是这样一个事实:没有一件事物能够同时具有一种特定性质而又不具有这种性质。因此,譬如说,倘使有一棵树是山毛榉,那它就不可能又不是山毛榉;倘使我的桌子是长方形的,它就不可能同时又不是长方形的,如此等等。

    其所以很自然地把这个原则称为思维律,原因就是:我们是凭着思维而不是凭着对外界的观察相信它的必然真理的。当我们看见了一棵树是山毛榉的时候,我们无须再去看一看它才能确定它是否不是一棵山毛榉;只凭思维我们就可以知道这是不可能的。虽然如此,矛盾律是一条思维律这个结论还是错误的。当我们相信矛盾律的时候,我们所相信的并非是心灵生来就必然相信矛盾律。这种信念乃是心灵反省的一个后果,心灵已预先给定了对矛盾律的信念。对于矛盾律的这种信念是对于事物的一种信念,而不只是对于思想的一种信念。它并不是这样一个信念:倘使我认为一棵树是山毛榉,我便不能同时又认为它不是一棵山毛榉;它乃是这样一个信念:如果一棵树是山毛榉,它便同时不可能又不是一棵山毛榉。因此,矛盾律是说明事物的,不只是说明思想的。而且,虽然对于矛盾律的信念乃是一种思想,但是矛盾律本身却不是一种思想,而是有关世上种种事物的一个事实。我们在相信矛盾律时所相信的这一切,倘使它对世上种种事物并不适用,那么即令我们强行把它想成为真确的,还是挽救不了矛盾律的虚妄。这就说明这个规律并不是一条思维律。

    有一个类似的论证,也可以适用于任何其他先验的判断上。当我们判断2加2等于4的时候,我们并不是对于我们的思想作出一个判断,我们所判断的乃是所有实际的或可能的对对成双。固然,我们的心灵是生成相信2加2等于4的。但是,在我们断言2加2等于4的时候,我们所着重要说的并不是这一事实。没有一件有关我们心灵本质的事实能够使2加2等于4成为真确的。因此,我们先验的知识只要不是错误的,便不仅是论及我们心灵本质的知识,而且也必定适用于宇宙所包罗的一切,不论是心灵的、或者是非心灵的东西。

    事实似乎是:我们一切先验的知识都是和各种实体有关的,但确切地说,不论在心灵的世界里或在物质的世界里,这些实体都是不存在的。这些实体可以名之为非实物名词;我们有着性质和关系这样的实体。譬如说,假定我在我的房间里。我存在着,我的房间也存在着;但是:“在…… 里”(in)也存在着吗?然而,“在……里”这个词显然是有意义的,它指出我和我的房间之间具有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是某种东西,虽然我们不能以我和我的房间是存在着的那种意义来说它存在着。“在……里”这种关系是我们都能够思考和了解的东西,因为倘使我们不了解它,我们就不能了解“我在我的房间里”这句话的意义了。许多追随康德的哲学家都认为,关系乃是心灵的行为,事物本身并不具有关系,各种关系之所以产生是由于心灵在一次思考行为中把各种事物带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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