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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此。他说:“闻在宥天下,不闻治天下也。在之也者,恐天下之淫其性也。宥之也者,恐天下之迁其德也。天下不淫其性,不迁其德,有治天下者哉?”(《庄子·在宥》) 在,宥,就是听其自然,不加干涉。

    如果不是“在宥”天下,而是以法律、制度“治天下”,那就像是络马首,穿牛鼻。也像是把凫腿增长,把鹤腿截短。把自然自发的东西变成人为的东西,庄子称之为“以人灭天”(《庄子·秋水》)。它的结果只能是痛苦和不幸。

    庄子和老子都主张不治之治,但是所持的理由不同。老子强调他的总原理“反者道之动”。他的论证是,越是统治,越是得不到想得到的结果。庄子强调天与人的区别。他的论证是,越是以人灭天、越是痛苦和不幸。

    以上所说,仅只是庄子的求得相对幸福的方法。只需要顺乎人自身内在的自然本性,就得到这样的相对幸福。这是每个人能够做到的。庄子的政治、社会哲学,目的正在于为每个人求得这样的相对幸福。任何政治、社会哲学所希望做到的,充其量都不过如此吧。

    相对幸福是相对的,因为它必须依靠某种东西。这当然是真的:人在能够充分而自由地发挥自然能力的时候,就很幸福。但是这种发挥在许多情况下受到阻碍。例如死亡,疾病,年老。所以佛家以老、病、死为四苦中的三苦。是不无道理的。照佛家说,还有一—苦、就是“生”的本身。因此。依靠充分而自由地发挥自然能力的幸福,是一种有限制的幸福,所以是相对幸福。

    人可能有许多大祸临头,最大的大祸是死亡,中有很多关于死亡的讨论。畏惧死亡。忧虑死亡的到来,都是人类不幸的主要来源。不过这种畏惧和忧虑,可以由于对事物自然本性有真正理解而减少。里有个故事,讲到老子之死。老子死子,他的朋友秦失来吊唁,却批评别人的痛哭,说:“是遁天倍情,忘其所受。古者谓之遁天之刑。适来,夫子时也。适去,夫子顺也。安时而处顺,哀乐不能人也。古者谓是帝之悬解。”(《养生主》)

    别人感到哀伤的范围,就是他们受苦的范围。他们受苦,是“遁天之刑”。感情造成的精神痛苦,有时候正与肉刑一样地剧烈。但是,人利用理解的作用,可以削弱感情。例如,天下雨了,不能出门,大人能理解,不会生气,小孩却往往生气。原因在于,大人理解得多些,就比生气的小孩所感到的失望、恼怒要少得多。正如斯宾诺莎所说: “心灵理解到万物的必然性。理解的范围有多大,它就在多大的范围内有更大的力量控制后果,而不为它们受苦”(《伦理学》。第五部分,命题VI)。这个意思。用道家的话说,就是“以理化情”。

    庄子本人有个故事。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庄子妻死,惠施去吊丧,却看到庄子蹲在地上,鼓盆而歌。惠施说,你不哭也就够了、又鼓盆而歌,不是太过分了吗!“庄子曰;‘不然。是其始死也,我独何能无概然。察其始,而本无生,非徒无生也,而本无形。非徒无形也,而本无气。杂乎芒芴之间,变而有气,气变而有形,形变而有生。今又变而之死,是相与为春秋冬夏四时行也。人且偃然寝于巨室,而我嗷嗷(此字无:OC R)然随而哭之,自以为不通乎命,放止也。”(《庄子·至乐》)郭象注:“未明而概,已达而止,斯所以诲有情者。将令推至理以遣累也。”情可以以理和理解抵消。这是斯宾诺莎的观点,也是道家的观点。

    道家认为,圣人对万物的自然本性有完全的理解,所以无情。可是这并不是说他没有情感。这宁可说是,他不为情所忧乱,而享有所谓“灵魂的和平”。如斯宾诺莎说的: “无知的人不仅在各方面受到外部原因的扰乱,从未享受灵魂的真正和平,而且过着对上帝、对万物似乎一概无知的生活,活着也是受苦,一旦不再受苦了,也就不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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