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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不得已也。于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于所既有而弃焉,是害之中取小也。”所以人类一切行为的规则是:“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

    墨子和后期墨家都认为“义,利也”。利是义的本质。但是,什么是利的本质?墨子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可是后期墨家提出了,并已作出了解答。《经上》篇说:“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这样。后期墨家就为墨家的功利哲学作出享乐主义的解释。

    这种立场,使我们想起杰里米·边沁的“功利哲学”。他在《道德立法原理导言》中说:“‘天然’使人类为二种最上威权所统治、此二威权,即是快乐与苦痛。只此二威权能指出人应做什么,决定人将做什么。”(第七页)“功利哲学即承认人类服从此二威权之事实,而以之为哲学的基础。此哲学之目的,在以理性、法律维持幸福。”(第一、二页)这样,边沁把善恶归结为快乐、苦痛的问题。照他的说法,道德的目的就是“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

    后期墨家也是这么做的。他们给利、害下了定义之后,又以利的定义为基础,进而为各种道德下定义。他们说:“忠,以为利而强君也。”“孝,利亲也。”“功,利民也。”(《经上》)“利民”的意思也就是“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

    关于兼爱学说,后期墨家认为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兼”,也就是“周”。《小取》篇说:“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周爱,因为不爱人矣。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也。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逮至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而后为不乘马。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就是说,必需遍爱一切人,才算爱人;但是不必需遍不爱一切人,才算不爱人。这与乘马不同。不必需骑一切马才算骑马,但是必需不骑一切马,才算不骑马。这就是爱人的“周”与乘马的“不周”的不同。

    事实上,每个人都有一些他所爱的人。例如,每个人都爱他自己的孩子。所以光凭人总会爱一些人,这个事实,不能说他爱一切人。但是在否定方面,他若害了某些人,哪怕是他自己的孩子,凭这一点就可以说他不爱人,墨家的推理就是这样。

    针对后期墨家的这个观点,当时有两个主要的反对意见。第一个是说,世界上人的数目是无穷的;那么,一个人怎么可能兼爱一切人?这个反对意见叫做“无穷害兼”。第二个是说,如果说有一个人你还没有爱,就不能算爱人,那么就不应当有“杀盗”的刑罚。这个反对意见叫做“杀盗,杀人也”。后期墨家用他们的“辩”试图反驳这些反对意见。

    《经下》篇说;“无穷不害兼。说在盈否知”。就是说,“无穷”与“兼”不是不相容的,其理由,只看是否充满,就知道了。《经说下》发挥此说如下:“无(反对者): ‘南方有穷,则可尽(中国古代一般人相信南方无穷);无穷,则不可尽。有穷,无穷,未可知;则可尽,不可尽,未可知。人之盈之否,未可知;而必人之可尽不可尽,亦未可知。而必人之可尽爱也,悖!’(答;)‘人若不盈无穷,则人有穷也。尽有穷,无难。盈无穷,则无穷,尽也。尽有穷,无难。”答的意思是说,人若没有充满无穷的地区,则人数是有穷的。数尽有穷的数目,并不困难。人若竟已充满无穷的地区,则原来假定是无穷的地区,其实是有穷的。历尽有穷的地区,也不困难。

    “杀盗,杀人也”是反对墨家的另一个主要意见,因为杀人与兼爱有矛盾。对这个反对意见,《小取》答复如下: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

    “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车,木也。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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