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朗读
暂停
+书签

视觉:
关灯
护眼
字体:
声音:
男声
女声
金风
玉露
学生
大叔
司仪
学者
素人
女主播
评书
语速:
1x
2x
3x
4x
5x

上一页 书架管理 下一章
致康有为书(节录)(1900年4月29日)
皆愚而弱。(法国如路梭之辈,皆不为旧教所囿者。法人喜动,其国人之性质使然也。)无他,亦自由与不自由之分而已。(法国今虽民主,然绝不能自由。)故今日而知民智之为急,则舍自由无他道矣。中国于教学之界则守一先生之言,不敢稍有异想;于政治之界则服一王之制,不敢稍有异言。此实为滋愚滋弱之最大病源。此病不去,百药无效,必以万钧之力,激厉奋迅,决破罗网,热其已凉之血管,而使增热至沸度;搅其久伏之脑筋,而使大动至发狂。经此一度之沸,一度之狂,庶几可以受新益而底中和矣。然弟子敢断中国之必不能佛,必不能狂也。虽使天下有如复生(复生《仁学》下篇……荡决甚矣,惜少近今西哲之真理耳。)及弟子者数十百人,亦不必能使之沸、使之狂也。弟子即尽全力以鼓吹之,而何至有法国之事乎?

    至“自由”二字,字面上似稍有语病,弟子欲易之以“自主”,然自主又有自主之义,又欲易之以“自治”。“自治”二字,似颇善矣。自治含有二义:一者不受治于他人之义,二者真能治自己之义。既真能治自己,而何有侵人自由之事乎?而何有法国托名肆虐之事乎?故有自治似颇善矣。而所谓不受治于他人者,非谓不受治于法律也。英人常自夸谓全国皆治人者,全国皆治于人者,盖公定法律而公守之,即自定法律而自守之也,实则仍受治于己而已。盖法律者,所以保护各人之自由,而不使互侵也。此自由之极则,即法律之精意也。抑以法国革命而谤自由,尤有不可者。盖“自由”二字,非法国之土产也。英之弥儿,德之康得,皆近世大儒,全球所仰,其言自由,真可谓博深切明矣。而夫子引隋炀、武后以比之,似未免涉于嫚骂矣。弟子欲辩论此二字,真乃罄南山之竹,不能尽其词;非有他心,实觉其为今日救时之良药,不二之法门耳。现时所见如此,或他日有进,翻然弃之,亦未可定。但今日心中所蕴,不敢自欺,故不觉其言之长。其谓涉于不敬,非对长者之体者多多,惟因文曲折,随笔应赴,不自检点,深知其罪。

    又自由与服从二者相反而相成,凡真自由未有不服从者。英人所谓人人皆治人,人人皆治于人是也。但使有丝毫不服从法律,则必侵人自由。盖法律者,除保护人自由权之外,无他掌也。而侵人自由者,自由界说中所大戒也。故真自由者,必服从。

    据乱之制度与太平之制度,多有相类者,然其渊源来历,全然不同,似不可以彼病此。(光绪二十六年四月一日《致南海夫子大人书》)
上一页 书架管理 下一章

首页 >梁启超文集·书信简介 >梁启超文集·书信目录 > 致康有为书(节录)(190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