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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个沉思 论物质性东西的存在;论人的灵魂和肉体之间的实在区别
通过感官我就更好地觉察这些东西,通过感官和记忆的媒介,这些东西就好像是达到我的想像,所以我认为,为了更方便地检查它们,我觉得也应该同时检查一下什么是感觉,看看从我称之为感觉的这种思维方式接受到我的心里来的这些观念里,我是不是能得出来什么可靠的证据来证明物体性的东西的存在。

    首先我要在我的记忆里回想一下我以前通过感官得来的东西有哪些是真的,我是根据哪些理由才相信的;其次,我要检查一下从那以后迫使我对这些东西发生疑问的理由;最后我要考虑一下我现在应该相信的东西。

    因此首先我感觉到我有一个头、两只手、两只脚,以及组成我看成是我自己的一部分或者是全部的这个肉体的其余一切部分。此外,我感觉到这个肉体是处于其他很多物体之间的,从这些物体上它有能力感到不同种类的舒适和不舒适。

    我通过某一种愉快或满足欲望的感觉而看出舒适,通过某一种痛苦的感觉而看出不舒适。在愉快和痛苦之外,我还在我的内部感觉到饿、渴以及其他类似的饮食之欲,我也感觉到对于喜、哀、怒,以及其他类似的情绪的某些物体性的倾向。

    在外部,除了物体的广延、形状、运动之外,我还在物体里看出软硬、干湿以及落于触觉的其他一切特性。此外,我在那里看出明暗、颜色、气味、滋味和声音,而多种多样的明暗、颜色、气味、滋味和声音给了我办法,使我把天、地、海以及总而言之其他一切物体都彼此分辨出来。

    当然,考虑到了出现在我的思维里的所有这些特性的观念,而且只有这些观念是我真正、直接感到的,那么于是我相信我感觉到了一些和我的思维完全不同的东西,也就是说,产生这些观念的物体,这也并非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我曾体验到这些观念出现给我的思维并没有得到我的同意,因此不管什么东西,如果它没有表现在我的感觉器官之一,尽管我有感觉它的愿望,我也感觉不到它;而当它表现在我的感觉器官之一的时候,我根本不可能不感觉到它。

    而且因为我通过感官得来的那些观念,比起我沉思时所能虚构的任何观念来,或者比起我认为印在我的记忆里的任何观念来都要生动得多,明显得多,甚至都以其特有的方式表现得清楚得多,看来它们不能是从我心里产生的,所以它们必然是由一些别的什么东西在我心里引起的。既然除了那些观念给我的认识以外,我对那些东西什么认识都没有,那么除非那些东西是和它们所引起的观念一样,此外就没有别的东西能够来到我的心里了。

    因为,我也记得我使用的是感官而不是理性,并且我认识到我自己做的那些观念不如我通过感官得来的观念那么明确,何况那些观念经常也是我通过感官得来的观念之中的一部分构成的,所以我很容易相信在我心里我决没有什么观念不是从前通过我的感官得来的。

    因此我相信这个物体〔肉体〕(由于某种特殊权利我把它叫做我的)比其他任何物体都更真正、更紧密地属于我,这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事实上我决不能象跟别的物体分开那样跟我的肉体分开。我在身体上,并且为了身体,感受到我的一切饮食之欲和我的一切情感。最后我在身体的部分上,而不是在跟它分得开的别的物体的部分上感受到愉快和痛苦。

    可是,当我检查为什么从我不知道是什么的痛苦之感就引起心里的悲伤,愉快之感就引起快乐,或者为什么这种我不知道是什么的胃的刺激(我把它叫做饿)让我们想要吃东西,喉咙发干让我想要喝水,以及其他等情况,这除了这是自然这样告诉我的,我找不出别的道理来;因为在胃的刺激和想要吃东西之间,以及引起痛苦的东西的感觉和这个感觉引起悲伤思想之间,没有(至少是我理解不了的)任何关系。

    同样道理,我好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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