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组反驳 神学博士阿尔诺①先生作 阿尔诺先生致麦尔赛纳神父的信
的原则而不需要证明的事情。
至于他的第一部分,即在你仅仅想到物体是一个有广延,有形状,可动的,等等的东西时,你完整地领会什么是物体,尽管你否认它有属于精神的本性的一切东西,这倒没有什么关系;因为谁要是主张我们的精神是物体性的,他就不因此而认为物体是精神,那样一来,物体之与精神的关系就象属之与种的关系了。但是“属”可以不脱离“种”而被理解,虽然人们从“属”上否认凡是专门属于“种”的东西;逻辑上的定理:种虽然被否认了,属并没有被否认;或者,在属在的地方,种并不一定在,就是从这里来的;这样,我可以领会形状,用不着领会单独属于圆的任何一个特点。因此还要证明精神可以完满地被理解,用不着肉体。
但是,为了证明这个命题,我好象在整个著作中除了我在开始时所说的论据外,没有找到更合适的论据,即我可以否认世界上有任何物体,任何有广延的东西;但是在我否认或者我思维的时候,我就确认我存在:因此我是一个在思维着东西而不是一个物体,物体并不属于我对我自己所具有的认识。
不过我看出从这里只能得出我可以不用对物体的认识而取得对我自己的认识这一结论;可是要说这个认识是完整的,从而我可以确认当我从我的本质排除物体时我并没有弄错,这对我来说还不是完全明显的。举例来说:
假定有人知道半圆上的圆周角是直角的,从而用这个角和圆的直径做成的三角形是直角三角形,可是他怀疑并且还不确实知道,甚至由于被什么诡辩所骗过,他否认由直角三角形的斜边做成的正方形等于由两条直角边做成的两个正方形之和,按照笛卡尔先生的意见,他好象应该坚持他的错误见解。因为他会说,我清楚、分明地领会这个三角形是直角三角形,但是我怀疑由它的斜边做成的正方形等于由它的两条直角边做成的两个正方形之和:因此,由直角三角形的斜边做成的正方形等于由两个直角边做成的两个正方形之和是不属于这个三角的本质的。
以后,虽然我否认由它的斜边做成正方形等于由两个直角边做成的两个正方形之和,不过我确实知道它是直角的,而且这个三角形的一个角是直角这件事在我的心中一直是清清楚楚的,就是上帝自己都不能使它不是直角三角形。
从而,我所怀疑的,我甚至可以否认的,一直存在于我心中的这个观念并不属于它的本质。
此外,由于我知道凡是我清楚、分明地领会的东西,都能象我领会的那样由上帝产生,所以只要我能够清楚、分明地领会一个东西而用不着一个别的东西,就足以确定这一个东西和那一个东西有分别,因为上帝可以把它们分开。可是我清楚、分明地领会这个三角形是直角三角形,用不着我知道由它的斜边做成的正方形等于由它的两直角边做成的两个正方形之和;因此,有可能是由三角形的斜边做成的正方形不等于由它的两直角边做成的两个正方形之和,至少是上帝可以使它这样。
我看不出在这里能够回答什么,除非是这个回答的人不是清楚、分明地领会直角三角形的性质。可是我怎么知道我认识我的精神的性质比他认识这个三角形的性质认识得更好呢?因为,他之确知半圆的圆周三角形有一个直角(这是直角三角形的概念),和我之确知我思维所以我存在是同样的。
所以,跟那个认为这个三角形的斜边上做成的正方形等于两直角边上做成的两个正方形之和并不是这个三角形(他所清楚、分明认识的直角三角形)的本质这件事上弄错的人完全一样,也许我不是也在我认为除了我是一个在思维着的东西以外,没有什么别的东西是属于我的本性(我清楚、分明地知道我是一个在思维着的东西)这件事上弄错,因为也许我是一个有广延的东西这件事也是属于我的本质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