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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对神学圣师阿尔诺先生所做的对第四组反驳的答辩①
就如同“属”关系到“种”一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这么说,因为虽然属可以不用这种特别的区分,或不用种就可以被我们领会,可是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离开属而被我们领会。

    这样,举例来说,我们很容易领会形状而用不着想到图形(虽然这个概念如果不被关系到什么特别的形状,它就不是很清楚的;而且,如果它不包含物体的性质,它也不是一个完全的东西);可是我们不能领会任何图形的一个特别的分别而不同时想到形状。

    但是,我们可以清楚、完全地,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全的东西所需要的条件都具备地来领会精神,用不着在认识物体是一种实体时所通过的什么形式,就象我认为在第二个沉思里已经充分指出的那样;我们也把肉体清楚地领会为一个完全的东西,用不着任何一种属于精神的东西。

    虽然如此,阿尔诺先生在这里更进一步说:虽然我可以对我自己不用物体的概念而取得什么概念,可是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这个概念是完全的、全部的,从而我可以确知当我从我的本质排除物体时,我没有弄错。

    他用内接于半圆的三角形的例子来说明我们能够很清楚、分明地领会这是正角三角形,虽然我们不知道或者甚至否认在它的斜边上的正方形等于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虽然如此,我们不能由之而得出我们能够做出一个正角三角形而其斜边上的正方形不等于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和。

    不过,就这个例子来说,它在许多方面跟所提出的东西不同;因为,第一点,虽然也许对于一个三角形,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一个实体,这个实体的形状是三角的,可是有着斜边上的正方形等于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和这个特点肯定不是一个实体,从而这两个东西的任何一个都不能被理解为完全的东西。精神和肉体也是这样。甚至这个特点也不能称之为东西,按照我说过这足以使我能够领会一个东西(指一个完全的东西)而用不着另外一个东西等等的意思,那么下面的话是非常容易理解的:再说,我在里边找到一些功能,等等。因为,我并没有说这些功能是东西,不过我特别想在东西(也就是说实体)与这些东西的方式(也就是说这些实体的功能)之间做出分别。

    第二点,虽然我们能够清楚、明白地领会内接于半圆的三角形是正角三角形,用不着知觉到它的斜边上的正方形等于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和,可是我们不能这样清楚地领会一个三角形的斜边上的正方形等于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和,用不着同时领会这个三角形是正角的;不过我们用不着肉体就清楚、分明地领会精神,反过来也一样,我们用不着精神就清楚、分明地领会肉体。

    第三点,虽然内接于半圆的三角形的概念或观念可以不包含斜边上的正方形等于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和,可是这个概念或观念不能是这样的,即我们不能领会能够在斜边上的正方形和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间,没有一个比例关系是属于这个三角形的。从而,当我们不知道这个比例关系是什么的时候,除了我们清楚地领会的那个比例关系不属于它以外,我们不能否认任何一个别的比例关系。不过,在它们两个之间的相等的比例关系上来理解这一点,这是绝对办不到的。

    但是,在肉体的概念里边不包含任何属于精神的东西;反过来,在精神的概念里边也不包含任何属于肉体的东西。

    因此,虽然我说过只要我用不着一个别的东西就能够清楚、分明领会一个东西就足够了,等等,不能因此就做出这个小前提:可是我清楚、分明地领会到这个三角形是直角三角形,虽然我怀疑或者我否认它的斜边上的正方形等于两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和,等等。

    第一,因为在斜边上的正方形和两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间的相等的比例关系并不是一个完全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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